裁量权的行使


 裁量权的行使
                        前工商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主要问题

  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

  第一,超越裁量权限。表现为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工商机关没有根据立法目的、原则与精神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解释,据以适用正确的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

  第二,故意拖延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对工商机关履行许可、处罚等各项职权大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限,工商机关在这个时限内具体何时处理有着裁量空间。在不紧急处理将给国家、社会或公民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工商机关如果故意拖延,无疑是对裁量权的滥用。

  第三,显失公正。包括许可、裁定、确认等职权行使中认定标准前后不一,同等条件未能同等对待,或不同情况同等对待,以及处罚畸轻畸重等。

  自由裁量权不合理压缩问题。

  第一,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没有自由裁量权,工商机关只能机械地执行法律,反而会背离法治的要求,也无法及时、果断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可以说,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是工商机关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力所在。

  第二,执法实践中违法情形复杂多样,裁量要完全客观难以做到。事实上,自由裁量权裁量档次等级的划分有着较高的技术难度,经过严格立法论证的成文法尚有着与生俱来的局限性,裁量档次等级的划分也往往难以最大限度细化裁量档次等级。压缩裁量权并不能够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反倒可能与实质正义相悖。

  第三,不合理压缩自由裁量权不符合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行为依行政主体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分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二者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发挥着各自的积极作用。如果不合理压缩自由裁量权,那么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事实上就成为了羁束行政行为,这与行政法理论显然是不相符的。

  构筑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体系,推动裁量权合理行使

  遵循行政法比例原则,完善裁量档次标准量化制度。

  比例原则被学者们认为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其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依照比例原则,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行政强制的实施与否及具体措施等必须与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相当或相适应。我们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合理量化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为主的工商机关各项职权的档次标准,科学界定违法情形、危害后果等裁量依据,完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强制条件、强制内容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手段、处理结果与裁量目的相适应,避免责罚过当及处罚、强制畸轻畸重等。

  遵循行政法平等原则,完善参照先例制度。

  平等原则要求相同事实相同处理,不同事实不同处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要保持工商机关裁量标准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建立健全参照先例制度无疑是一个恰当的选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基层执法尤其是法规选择适用问题进行指导、规范,相对统一裁量口径;又如许可、处罚结果公示,可在红盾网站上定期公开许可、处罚案例,敦促工商机关同等条件同等许可、同等处罚。

  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完善回避制度与说明理由制度。

  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回避制度是减少执法人员考虑不相关因素恣意行使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工商系统回避制度主要体现在许可与处罚领域,应扩展至确认、裁定、调解等职权领域。说明理由制度也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要求工商执法人员在拟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就行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裁量理由进行合理的解释。这一制度要求工商执法人员要充分地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工商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增强裁量权行使的公正性。

  遵循行政法监督与制约原则,完善职能分离制度与合议制度。

  分权制衡形成权力内部制约,从而有效预防裁量权滥用。职能分离制度主要体现为办案人员与核审人员分离、案件调查人员与主持处罚听证人员分离以及许可人员与主持许可听证人员分离。基于职能分离,内部核审机构对许可、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合议制度主要体现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