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第三批药品价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第三批药品价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20日         粤价[201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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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药品价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四日 粤价〔2010〕25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现将第三批药品价格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内容。第三批药品价格复核的品种范围为我省以往公布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部分药品,以及其它需复核的药品(详见附件)。附件中已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药品剂型规格品仅限标注企业申报,其他企业不需申报;未标注企业名称药品剂型的所有规格品,生产企业均需申报。我局将重新核定其价格。
        二、申报材料要求。第三批药品价格复核内容、申报材料、需填报的表格、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审批程序等事项,请按《关于开展第二批药品价格复核及药品价格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0〕7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时限和审核。请企业在广东价格信息网(
http://www.gdpi.gov.cn/)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的“普通定价申报”系统中申报,并注意查阅我局网上初审意见,按网上预约时间到我局价格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一份,同时在材料封面首页右上角打上受理号。经审核与网上填报资料一致、材料符合规定给予受理回执的视为正式受理。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书面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对未按时申报的药品,我局将以招标交易的品种剂型规格,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以及同剂型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的比价,按就低的原则等核定价格。
   

        附件:广东省第三批药品价格复核的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