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当然不容质疑,这个办法是“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想必经过各类专家的深思熟虑,但是这种“深思”脱离了市场实际情况,这种“熟虑”唯独没有考虑承租人的自由选择问题。
我们常常认为,如果我们不限制什么,这种事情就会怎么怎么出现大问题;如果我们对人们不管不问,人们就会自己伤害自己;如果我们不管头管脚,人们就会吃毒物或者饿死自己,把人们看作是从来不懂得自己得益的小孩子,从来不去站到相关交易方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自以为是为大众服务,反过来受到伤害的正是这些大众。
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可以想见每个人都希望住最奢华的豪宅,享受最中意的美食,问题是资源是有限的,当我的资源用于住房方面较多时,必然要减少其他方面的消费。谁对我的满足程度有最大的发言权?当然是我自己,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我宁愿少消费一点居住空间,多些食物、衣服、娱乐的消费,愿意用500元一个月的房租和认识或不认识的人居住在一起,这是自己的选择。当政府运用强制性的法规限制群租时,看上去是为我好,但是使得我被迫消费更多的住房,那么必然会减少我的其他方面的消费,我的整体福利必然是下降的。
有些人说群租不安全,一方面人们到底看到多少群租房出现问题?比之非群租房出现的问题多多少?没有人进行过研究,只凭想象就得出这样的结论,声码是不严谨的。另一方面,安全并不是无代价的,最安全的交通是没有交通,我们不会寻求完全的安全,我们是在有一点风险的交通和交通便利带来的得益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当交通便利带来的得益足够大时,我们愿意承担一些交通事故的风险。同样道理,在其他消费方面带来的得益更大时,我们可能愿意承担一点群租带来的不安全。这是经济决策的核心,并不因为人们代别人思考而改变什么。
当政府限制群租时,单位供租赁的住房能够容纳的居住人口势必下降,相当于租赁房供给减少。另一方面,有些人可能说不管政府规定什么我仍然选择分割出租,那么分割出租者的风险加大(违法被抓和被罚款的风险),结果是只有在群租房的租金提高的足够的水平,出租者才愿意分割出租,否则这类住房的供给量必然大幅减少。这样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最终是租赁房供不应求,租金水平一定提高。政府为了帮助收入较低人群的意愿最终终于使他们付出了更大的代价,这难道真的是帮助了低收入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