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入境进口税变动,宜先宣讲先听证


  

  今年八月以来,号称“50元新政”的海关总署第2010-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颁布,以及在深圳皇岗海关对IPad电脑强力征税,引起轩然大波与各方面的争议,甚至商务部致函海关总署质疑新规定有否违反我国对WTO的承诺。

  海关总署对非居民或居民旅客进境征收海关进口税,是其国家赋予其的权力与职责,在一定时期内调整进口税则,也不能算不合理。笔者在此并不想论及进口税则的合法性问题,颁行或调整无疑是合法的,除非违反对WTO的承诺。笔者也不想点评进口税则的合理性问题,如在減税大环境下有否与民争利之嫌,对中国游客海外购物的动因或需求是否作过调查,在信息化时代进口税则调整是否应与时俱进,同样的产品为何境内外价差甚大,过去出境时无登记规定而现在入境时却要征税是否有欠适当,确定征税起点是否过低等等,这些因素应否在税则中都有所体现?笔者在此只想探讨一下海关总署颁行与调整进口税则,是否应尽量人性化一点、程序化一点问题。

  凭心而论,海关总署颁布第2010-54号公告时,显得十分突兀,这样一个涉众者甚广、民间利益甚大的规定,有几人知晓?少数人或许从自己或周围亲友被处罚后才得知,多数人或许从媒体对“50元新政”提出质疑后才有所了解,这样的规定不是广大关境出入口处贴几张告示,让进入境旅客看一看就能解决,或者在海关总署网站上登个消息或刊登规定全文,便可以为自然而然推定告知了,是需要大力且广泛宣传推介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从陆海空进出境之非居民或居民旅客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数每天可以数以百万计、千万计,可携带的个人财物价值也数以百亿元计、千亿元计,如此大的人流与物流中存在违法现象在所难免,靠海关关员的检查与处罚不是主要的,主要是通过宣讲政策后使广大旅客自觉遵守,反过来,靠抽查这类选择性执法,实际了会使许多违法者心存侥幸,也是对广大守法旅客的不公。有许多人是在不知违法中违了法,虽然是游客本身的因素,但这其中就没有海关总署宣讲不力的原因吗?一个政策的出台与执行时,若涉众面广与涉税额大的情况下,施政者就应尽量广而告之,让公众有个适应期,施政也有个调整期,现在是闭门造车完了便突然施行,这样的做法似乎有点不太厚道,处理得有些生硬、不太人性化。这件事,让人想起过去铁老大、航空等部门,突然宣布调价,引起民众的诘问,引来不少诉讼的前例。

  作为出入境关税征管机构的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进口税,但面对涉众面广与涉税额大的情况下,厘订或修订政策时应广泛听取意见,评估政策出台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征管对象的现状与可接受程度,判断施政后执法的可行性、难度与阻力,同时,也需将立法目的与宗旨沟通于社会各界与征管对象,以达到政通人和的局面。要达到这样的境界,最好的办法是颁行前先行听证或先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而听证或征求意见本身既是决策民主化、程序化的过程,也是向一般民众宣讲政策的过程。实际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听证是必经程序,所谓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的方法。

  而关于进出口税种、税则与税率的确定和调整,则鲜有听证之说、之先例,而同样是征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或全国人大在确定和调整进出口税种、税则与税率时,有将草案公示征求意见的,亦有听证的,例如近年燃油税的出台就是经过社会大讨论后形成,实施后阻力甚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