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信凤:中台两岸应建构双层主权制度


陈信凤:中台两岸应建构双层主权制度

 

所谓中台两岸双层主权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台湾的领土主权,台湾享有独立的政治主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台湾的领土主权的基本涵义是:

1、指台湾共和国须承认台湾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分邦,对外不具享独立的领土主权;

2、不具享独立与主权邦国建媾保障台湾领土安全之军事协约或安保条约,任何邦国之军艇若拟进入或访问台湾领域,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部申请准许后方得进行,否则视为对台湾领土的侵犯,此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国土主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有权力防御、并积极攻击侵略之邦国;

3、若台湾领土如受外侵之虞,台湾共和国得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助军防,不得独自向其它主权邦国邀约参防,且须共同参与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国土之安全,包括抵御外侵、反对分裂主义,凡违悖之精神则视不符中台两岸双层主权制度;

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共和国共同立法《台湾共和国军购法》,准许台湾共和国独立向其他邦国购买军事装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部得在台湾共和国派驻军事部参谋部,但不驻军、不建军事基地,不进入台湾领域。

二、台湾享有独立的政治主权的基本涵义是:

1、指可建立台湾番号,台湾可名中华民国,亦可名台湾共和国,或中华台湾共和国、中华台湾民国,或直接称谓为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干预台湾领域本地政治制度及其它社会制度,中台两岸不互派官员代表、不互委任官员;

2、台湾共和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分邦之资格,准许与各主权邦国建交,建立邦交关系,建媾政治性、经济性、文化性之协约,但不发表建交公报,不得建媾军事性之协约;

3、参与国际组织及联合国下属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分邦之资格申请,不具享主权邦国之权力,仅具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附属代表权;

4、台湾不得加入其它任何军事组织及军事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任何军事组织或军事公约,则为自然加入,不再以其它名称或资格申请。

三、建立两岸共同主权委员会,由两岸的国家副主主席和副总统或两岸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和立法院院长担任共同主席,成员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