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盘点:一批案件正在改变中国


    2010年,医疗纠纷律师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维权渠道,继续坚持不懈地为受害患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力克时艰,纷纷取得突破性进展,改变了和改变着受害患方维权不力的状态,引领了和引领着依法维权的趋势,促进了和促进着中国医疗司法的正确取向。

  2010年春节前夕,“中国医疗诉讼巅峰之战”邹洪杰诉西南医院不当使用贺普丁致死患者案,作出再审判决。颠覆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不赔死亡赔偿金的制度,在重庆市首判医疗损害死亡赔偿金。

  2010年10月26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终于做通原告谢跃萌刘文凤夫妇和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的工作:新华医院支付给谢跃萌刘文凤夫妇共计65万元。上海新华医院被诉误诊致死女孩谢晶一案在未进行医院所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调解结案。

  2010年12月7日上午,原告叶卫东收到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认定卫生局应当而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鹰潭市卫生局给江西省医鉴办草率作出的《复函》。医疗纠纷律师网的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取得了医疗维权的重要胜诉……

一、名医错用贺普丁 重庆首判死亡金

  (2008)渝高法民提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即是否主张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本案涉及的鉴定意见书确认的是西南医院有医疗过错,故本案应属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

  该项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判决,颠覆了二○○四年二月十九日出台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不赔死亡赔偿金的制度。 

  宋中清律师在一篇文章写道:“一个人原本健壮的生命丧失了。这个生命为谁而丧失,为了什么而被付出,总归要体现人的尊严,要体现生命所能换来和所应换来的起码价值。或许,这正是被过错医疗所损害患者的亲属们到法庭‘讨说法’的重要动力。这个案件的再审判决不仅让肇事医疗机构承担其本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让重庆高院摒弃了其施行多年的本应摒弃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袁璐的生命在为谁买单,邹洪杰的诉讼付出都实现了为法律进步而买单的意义。”

二、新华医院为被诉误诊致死女孩案支付给原告65万元

 

  上海新华医院在谢晶死后多处篡改病历,甚至出现了两种版本的《临时医嘱单》,诉讼中炮制《住院病史录》第17页。经过两年半的一审诉讼,法院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新华医院支付给谢跃萌刘文凤夫妇共计65万元。受害患方取得了医疗损害的充分赔偿。

  该案民事诉讼过程中,医疗纠纷律师网策划原告对不查处被告篡改伪造病历行为的上海市卫生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取得胜诉。静安区法院还因审理这一行政案件发现:上海市卫生局在执法中存在将请求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申请按照信访程序处理、混淆信访处理与行政处罚程序、答复内容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未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等问题。为此,该院向市卫生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加强培训,熟练掌握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开展执法活动;加强调查取证和应诉准备工作,以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上海市卫生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行政诉讼案件专题研究会,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并采取六项改进措施。

三、鹰潭市卫生局公文被判撤销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0)月行初字第001-2号《行政判决书》采纳了宋中清律师《代理词》中的观点,认定:“被告是法定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对医疗卫生行为进行执法调查处理是其法定职权。省医鉴办来函要求被告就原告在医疗事故争议再次鉴定申请书中提出的‘医方伪造篡改病历、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质证并明确表态,被告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复函。被告给省医鉴办的《复函》不是杂务往来函件,而是充当调查结论的文件,调查结论攸关对患者汪勇死因的认定,攸关原告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被告认为《复函》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及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在作出《复函》之前,没有充分调查取证和组织医患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的《复函》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法院判决:撤销鹰潭市卫生局于2010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贵溪市人民医院患者汪勇住院病历是否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的复函》。

  宋中清律师认为该案是又一例医疗事故不顾基本底线的秘密“鉴定”案件。在医疗用药等事实存在很大争议、对当事人要求的尸检尚没有进行的情况下,当地医学会已经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且基本认定医院无过错。在省医学会要求卫生局就争议的“伪造篡改病历、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质证的情况下,鹰潭市卫生局仍不顾事实,回函强推违反底线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力阻基本事实的查清和受害人维权诉求的实现。这样的公文必须被撤销。

     《维权万里行》特约记者  医疗纠纷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