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确立“公交优先”值得期待
2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将予以补贴。(29日齐鲁网)
城镇化浪潮风起云涌,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困扰着城市管理者,如城市交通拥堵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难题,尽管不少有识之士提出了“公交优先”的设想,但由于硬件配套、出行习惯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实施起来并不容易,而山东省立法明确“公交优先”的做法显然值得期待。
公交优先,首当其冲地必须有充分的公交资源满足市民的出行需要,否则就只能是空中楼阁,亚运会期间,广州推出公交免费惠民“大餐”,导致各公交线路不堪重负,结果不得不取消这一政策,改为发放交通补贴,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山东立法规定,公交与新建、改建、扩建小区同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把硬件设施建设作为推进公交优先的前提和基础,从而确保公共交通资源的可承受能力,这样的立法思路体现出务实的精神。
城市公交的公共服务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模式来经营,否则,不但会大大加重市民负担,而且使“公交优先”失去了优势和吸引力,强制推进就更失去了起码的公平基础和民意基础。因而,规定政府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同时,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应给予补贴。这就强化了推行“公交优先”的政府责任,突出了民生优先的理念。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还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哥”“的姐”上岗标准、“黑出租”的惩治、拒载旅客的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无疑为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切实方便市民出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