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公司高管 更要监管高层官员
为加大力度打击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从内容来看,《规定》有一个明显的亮点就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如果发行人、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监管方就可以根据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职责等信息,推定其负有责任。除非这些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忠实、勤勉的履行了“保证”义务。如此一来,那些“口无遮拦”的高管以后弄不好就要为自己的“胡言乱语”而承担法律责任。
证监会的上述规定对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来说很有必要。放眼中国股市的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比比皆是。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高管的“乱说话”或“私下表态”,引发公司股票出现异常走势。如洪都航空,是近两年的大牛股之一,两年间的涨幅高达780.80%。该股票之所以能成为大牛股,除了军工题材外,还与公司的重组预期有关。而这个重组预期最早就来自于该公司董事长的“表态”。2009年3月,该公司时任董事长公开表态称,“在重组后的中航集团防务平台中,洪都航空是唯一的上市公司,因此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作用,参与中航集团的整体的战略思考。”这句话成为日后媒体转载、券商研报解读的重要内容,从而刺激洪都航空股价大涨。然而,今年11月11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航科工从未考虑将所属防务资产注入本公司,未来也不会考虑将防务资产注入本公司。公司股价因此出现暴跌,那些高位买进股票等待着公司重组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正是基于洪都航空的惨痛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胡乱表态”的监管很有必要。
不仅如此,在对上市公司高管采取“过错推定”来认定行政违法责任的基础上,更应该要加大对上市公司高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过错推定”来认定高管的行政违法责任,这只是加强对高管监管的第一步,更重要的在于第二步,即要对高管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对高管的违法行为不处罚,或者只是从轻处罚,那么,需不需要引入“过错推定”来认定高管的行政违法责任意义不大。因此,真要加大力度打击股市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才是最重要的环节。比如象洪都航空董事长这种“乱表态”,就应该让其董事长赔偿投资者的全部损失,直到他倾家荡产,甚至把牢底坐穿。
不过,就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环节的行政违法行为来说,仅仅只是认定上市公司高管的行政违法责任是不够的。证券市场更应该要重视对高层官员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监管。毕竟上市公司高管的“胡言乱语”受影响的只是一家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也只是这一家公司的投资者。但高层官员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影响的则是整个市场,利益受到损害的是整个市场的投资者。可见,高层官员“胡乱表态”对股市的危害更大。如2007年“5.30”前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两位官员对上调印花税传闻的辟谣,误导了整个市场,结果导致投资者在“5.30”暴跌中损失惨重。因此,投资者在高兴地看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高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加强监管的同时,更希望证监会能够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加强对高层官员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