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三法”比较研究
李国芳(13387107278)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知识大爆发和崇尚创新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合称知识产权“三权”。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相应地,从国内法律层面看,除民法通则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合称知识产权“三法”。本文拟对知识产权“三法”作一粗浅比较研究,旨在抛砖引玉。
一、知识产权“三法”调整对象
1、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知识产权“三法”管理部门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省级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专利争议事宜;省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三、知识产权“三权”基本权利
1、著作权,即版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专利权,包括标识权、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3、商标权,包括专有权、续展权、标识权、许可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知识产权“三权”申请程序
1、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或公开发表之日起自动生成,无需申请。
优先权(视同),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2、专利权,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商标权,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自其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四、知识产权“三权”审批
1、著作权,无需申请自动产生。
2、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内,初步审查。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还可以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3、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初步审定。
五、知识产权“三权”保护期限
1、著作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组织的作品,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电影、摄影类作品,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续展权,只有商标有续展权,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未能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六、知识产权“三权”使用方式
1、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专利权,实施他人专利和转让权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转让权利的,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强制许可,只有专利才可强制许可。国有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可要求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3、商标权,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七、知识产权“三权”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三权”,均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追究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八、知识产权“三法”限制情形
有限保护情形(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情形: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情形: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3、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同国家或国际组织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中央国家机关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和授权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情形: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并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