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金柱律师被“公开谴责”事件
关于湖南律师杨金柱被湖南律师协会公开谴责一事,笔者撷取了网络上的一些评论,一并粘贴如下:
先说我的观点:狗屁湖南律师协会!
一、杨金柱律师的自述:
杨金柱律师刚刚回家,第一时间告诉大家:没有出现2008年的奇迹,杨金柱被“公开谴责”!
听证会上的两个花絮:
第一:杨建农的堂弟杨支柱先生从北京特地赶来长沙为杨金柱办理陈玲案收费作证,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经研究后不同意杨支柱先生出席听证会作证。杨支柱先生写了一个书面证词,由杨金柱在听证会上宣读。
第二:杨金柱在听证会上多次要求了解本案的受理情况即谁是投诉人,经律协领导确认本案没有投诉人,杨金柱是在没有投诉人的情况下,由湖南省律师协会依职权主动立案的。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纪律惩戒委员的十一名成员共有八名出席今天下午的听证会,没有出席的三位委员是:杨建明律师回避,栗宝珍和凌星律师因事请假。根据规则,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通过处分决定,即八名委员中必须有六名委员投赞成票,才能够处分杨金柱。这八名委员是康笃华
、李大任、翟玉华、邢伟国、江帆、王湘屏、陈敏辉、戴事雄律师。
杨金柱下周收到书面的处分决定后将按照处分规则提起复查申请,杨金柱当然知道复查是没有用的,但一定要行使这个程序权利。
杨金柱认为此次行业处分的最大贡献是杨金柱发现了该处分规则的重大漏洞,杨金柱将建议对该规则进行修改,并建议全国律协制定全国统一的听证程序规定,以便广大律师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由于规则中行业处分不能向司法部申请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杨金柱只能冷静、快乐地接受被公开谴责。杨金柱下周开始申报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撰写原来计划好的一系列狗屁文章。
杨金柱在此衷心感谢网友们的围观、呐喊和支持!
二、陈光武:关于对湖南律协公开谴责的屁民公决
近期,湖南律协办了杨金柱律师一案,涉嫌违规操作,经广大屁民表决一致通过,应对其公开谴责。事实和理由如下:
1、湖南律协违背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7条、第36条,以及《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第3条,关于立案必须有投诉人投诉的规定,在无人投诉的情况下,违规立案。(该全国律协《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匿名投诉的都不予立案,何况没有投诉人)
2、湖南律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6项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拒绝杨金柱委托代理人。
3、鉴于律协的惩戒带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性质,湖南律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
4、湖南律协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8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公开的原则,没有公开进行,拒绝社会旁听,甚至不许证人到会作证。
5、鉴于律协的惩戒带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性质,湖南律协对杨金柱两年前代理的唐门案等行为仍进行查处,违反了行政处罚关于对被处罚行为时效的规定。
6、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律师执业已于2010年5月通过了律师年检,现在对年检审查通过的行为再次审查,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尔反尔、重复认定。
7、湖南律协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以事实为根据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规事实的情况下,草率决定。
8、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惩戒没有遵循《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而是采取先入为主、简单盲从,惩戒先行的做法。
鉴于湖南律协在处理杨金柱案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决定在全社会范围内(为照顾影响,只限国内)给予公开谴责、以观后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屁民委员会
2010年11月12日
三、陈有西:我“公开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委员们
杨金柱来电话时,已经七点半,我正在上海交大法学院为七十多位研究生们作中国律师业现状的讲座。知道了结果,匆匆挂了电话。对于这样的结果,我只想说,我代表我本人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投处罚同意票的委员、投弃权票的委员。你们不配担任这个职务。
我知道你们的难处。我知道你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保护一个同行。我知道你们会以压力和环境来为自己开脱。我电话中也劝了杨律师:你在网上谴责了这个逼仄了那个,谴责了那么多人,时间搞了那么长,让他们对你谴责一下也活该。但是,情理是一回事,原则是另一回事。
我们不能容忍法官们以客观环境和压力作借口,为自己的违心判决辩护和开脱,我们就更不能容忍律师业内部,也出现这种违反基本原则的荒唐表演。莫以责轻而不怪,这是一个基本原则问题,是一个律师行业的骨气问题。你们玷污了中国律师的形象。你们是可以被枪逼着强奸自己的姐妹的。应该受公开谴责的不是杨金柱而是你们。你们的行为不但为湖南,更为中国的律师业演出了一场无法原谅的闹剧。你们开了一个没有人投诉、没有公权可以主动侦查的情节,而寻找莫须有罪名,受命主动整治一个同行的先例。你们开了一个法人收费的合同行为,处罚到个人头上的行业处分的先例。在你们精通法律的头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五条是早已经废止的。直接管得着你们的领导的话才是宪法。
一道城墻,是靠一块块具体的坚硬的石头垒成的。一个群体的力量,是靠一个个具体的有自己良知判断的人形成的。当一个个的个体能够接受黑白颠倒,能够姑息权势去欺凌公理,那这个整体也是一团污泥糊不上墻的。这个行业被人篾视和废弃就是理所当然的。
你们怕什么?不当这个专业委员,不当这个理事,不当这个会长,又会怎么样?会死人吗?
四、伍雷给湖南省律师协会的公开信(四)
湖南省律师协会诸位领导并康笃华、李大任、翟玉华、邢伟国、江帆、王湘屏、陈敏辉、戴事雄律师:
惊悉杨金柱律师被贵会“公开谴责”,伍雷先生愤慨不已。对于你们不顾民意,不为实,只为上,使法治再次蒙羞的错误做法,提醒贵会与诸位律师:
一、贵会对杨金柱律师处分动机之龌龊,手段之粗暴,程序之违法,影响之恶劣,已经充分显示贵会已经不是律师的贵会,而是领导的贵会。贵会已经做出对杨金柱“公开谴责”之处分,贵会也必将迎来社会各界对贵会的真正更多公开谴责。
二、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纪律惩戒委员康笃华、李大任、翟玉华、邢伟国、江帆、王湘屏、陈敏辉、戴事雄律师,想必是执业多年,功成名就,名气有加。然唯领导马首是瞻,却不据理力争,无视事实,漠视并侵害律师权益,实为律师界之大耻。律协已无公道,敢问诸位仍可敢称法律人乎?(上述如有投反对票者,请谅解)
三、金柱一案,当权者无端打压,令律人愤慨。律协作为律师娘家人对金柱无故出手,令人寒心。天下正义之士,必将声讨,天下真正法律之人,必将真正公开谴责。贵会领导与康笃华、李大任、翟玉华、邢伟国、江帆、王湘屏、陈敏辉、戴事雄律师等,应有所思考:法治不彰不能如此不彰,正义不能如此轻易失守。你我如不算法律人士,仍是国家公民:对法治,对正义,对历史,对良知,对国家,对人民,无人能逃其责。金柱已经冒死唤醒法治,你我用肩承担一点责任,岂非难哉!
以上三点做公开信(四),请湖南省律师协会诸位领导以及康笃华、李大任、翟玉华、邢伟国、江帆、王湘屏、陈敏辉、戴事雄律师深思。余信会迟迟而来,请诸位领导有所准备,愿不无裨益。
伍雷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三日
五、李道演:积极响应湖南律协,“公开谴责”杨金柱律师
鉴于湖南律协可能作出公开谴责杨金柱的决定,我第一个站出来响应号召,同时考虑事情的严重性,建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在继LZ案引发的全国律师警示教育后,再次第二轮的警示事件暨“公开谴责”杨金柱宣传教育活动。
本人对杨金柱律师的谴责内容如下:
1、杨金柱近期发表的不适当宣传害得本人每天花去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关注,因此需要谴责;
2、杨金柱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布说出了和散布了本人诸多内心的想法,也要予谴责;
3、杨金柱发表的多篇文章都被广大律师同行转载转发,现这些文章被定性为“不适当宣传”,因此牵连到了所有转载转发的人,甚至最近全国媒体《新世纪周刊》对他的报道也应属于“不适当宣传”,应予谴责;
4、杨金柱这样级别的律师在代理刑案中只收20万元的律师费,属“不合理收费”,不仅压低了年轻律师的收费空间,更是让从事刑辩的年轻律师少了奔头,因为全国又有几个律师能达到他的高度呢,因此要谴责;
5、杨金柱被律协立案调查,让全国律师同行、尤其是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看清了律师协会这个行业自治组织的真实面目,破坏了律协在他们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因此要谴责。
六、何辉新律师:湖南律协“公开谴责”杨金柱律师出师表
臣湖南律协惩戒委员会言:处分杨金柱律师伊始即面对网络,令天下耻笑,身心疲惫,此诚法治存亡之冬也。然风车之战英雄强悍于内,法治精英忘身于外者:盖因正义之光芒,欲报效祖国也。诚宜坚持阵地,尽力回避,恢宏践踏法律之定位;不宜如芒刺背,良心发现,以彰显法治要义也。
厅中会内,俱为一体,合伙欺人,不宜异同;若有宝珍凌星之辈请假者,宜停薪远逐;公民金柱,宜付有司,以昭赏罚分明之理;不宜手软,使局面失控也。
主任康笃华
、李大任,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天赐之听命高手以遗我会,职以为,说真话,讲法理,有担当,皆系吃饱没事撑得,剥夺代理,程序违法,做出处罚,必能杀鸡骇猴也。
吾会诸公,才高万丈,良知缺失,裸奔于天下,网民称之曰"羞",是以推举为欺凌公义之首,背叛正义之事,委托于其,必能无理辨出十分,混淆黑白于无间。
重人治、轻法治,此我辈一贯之信仰也;重法治,轻人治,此我辈一贯不屑也。我等酒酣耳热时,亦曾谈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法治也。翟玉华、邢伟国、江帆、王湘屏、陈敏辉,此代表湖南律协之水平,愿领导亲之、信之,则我会之美誉,可名扬四海也。
屁民金柱,执业于通程,苟全性命于盛事,不思感恩回报社会。职不因其卑微,猥自枉屈,通知其撤下相关博文,求其以领导指示为准。金柱强硬,遂续发狗屁文章。现有光武、有西、周泽、良彪等无良之辈支持勾引,尔来数年有几日矣。
领导知我谨慎,故托我行处分金柱之能事。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领导之英明;故通程除名,釜底抽薪。今网友力挺,金柱坚定,当一股作气,更上层楼,行政处分,阻扰会见,逼迫杨家,取消代理。此臣所以行职权而忠于领导也,至于敢为旁证,千里赴湘支柱之流,则不予批准,其奈我何!奥!耶!
愿领导暗示后续复查,必有定论,金柱该责,不然,则治臣之罪。若复查允许代理作证,则责复查众人等漫,以彰其咎。领导宜保重龙体,待莅临我会时,必亲陪领导吃喝玩乐濯金足。臣为领导脱鞋摘袜而受恩感激。
今当启程,屎尿横流,不知所云。
七、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 送湖南省律师协会并惩戒委员会各委员律师
杨金柱律师“不适当宣传”和“违规收费”的听证结果出来了,惩戒委员会给了他一个“公开谴责”的处分。这一结果不出杨律师所料,也应该如诸多业内同行所料。没有意外的欣喜、也没有意外的惊愕,看似平静,却预兆着波澜。金柱律师在处分结果出来之后数小时就发表了标题为《杨金柱准备打扫战场迎接浪潮》的博文,在众友的力挺声中掀起了新一轮的正义攻击。我不敢想象,后面带给他的会是什么样的处罚。
我已无意去批判湖南省律协的诸君,你们没有闭着眼睛直接给杨金柱律师取消会员资格,说明你们还没有到了完全丧失准则和良心的地步。在此,鄙人表示感谢。然,也希望你们能重新坚持准则,从现在开始保护你们的同仁,保护这个目前处于历史转折点的职业。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行业的困境,所有业内人士都应该有目共睹。是团结起来,同谋出路,还是为了迎合领导而窝里斗,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李庄”事件因为政治的定性将律师界推上了风口浪尖,自此以后,律师成为了传媒专注的热点。这个关注不是爱护,而是矮化,律师被无形地推到了打黑的对立面,挂上了助纣为虐的招牌,成为了体制、百姓都不喜欢的夹缝职业。律师的誓词看似党章,如宪法般摆设,很多律师不思行业的发展,只图个人的利益所得,鄙人深为不齿。而杨金柱律师放弃百万年收入,与体制大战风车,让人景仰,然业内有几个杨金柱,若仅有如此,螳臂当车,又何以改变行业的困境,阻止职业的堕落?
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里,个人的力量永远是那么渺小的,在17万律师心目中,或许只有那么几万能看到杨金柱律师的行为,只有那么几千人能站出来支持杨金柱律师的行动,然又有多少人能够响应杨金柱律师的号召,能够与之并肩作战,共战风车?这些人在茫茫人海中,又占几何?体制的一纸文件就可以改变一个群体的方向,就可以引得数亿人贯彻执行,而金柱律师又能如何?唯有三寸不烂之舌,发发文章,建言献策,于社会无害、于体制有利、于我们这个已经快被击垮的行业也大有裨益。
也许有人希望看到杨金柱律师的出位,希望看到有这么一号人能够激起这个一潭死水的浪花。这些人或许也包括惩戒委员会的各位成员们,我想,你们都是有思想的成功律师,因为你们沐浴着体制的阳光,而无法轻言。正如陈有西律师所言,虽然这一些都合情理,但是你们丧失了原则。你们对杨金柱律师是不公平的,你们对湖南律师界乃至中国17万律师都是不负责任的。不要以为,你们保护了杨金柱律师,也不要以为你们真的在整治业界风气。你们只是在从内部敲打着这个支离破碎的行业,你们试图在让这潭水永远的不会产生浪花,让它永远的只是死水。错矣,对这个已经跌入低谷的行业来说,如果没有了浪花,就真的会死去。不要忘了,你们也是这其中的一员,你们也是17万律师中的一分子。有朝一日,律师被逼成过街老鼠的时候,你们不可能成为猫,更不可能像现在这样,只作为一个像猫的鼠。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此文送诸君,望能从行业大局出发,保护好杨金柱律师,与其一并思索更有效的方法去改变行业的困境,带领17万律师推动这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合则兴、斗则亡,为古训,望诸君三思。
律坛新怪马双律师
2010年11月13日於金陵思法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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