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摘录)


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摘录)
 
    

    一、劳动人事部“通知”下发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了刑事处分,其职务自然撤销,已按原监察部和内务部的有关规定作了处理的,应视为已丧失公职。

    二、退职、退休、离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管理单位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应停发其退职、退休费和离休工资(包括增发的生活补贴,下同)。其中,被判处拘役的,在拘役期满后,可重新发给退职、退休费和离休工资。被判处管理或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或缓刑期间,可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撤销管制或缓刑期满,确有悔改表现的,可重新发给退职、退休费和离休工资。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后,对个别已经改正了错误,确有技术专长,需要重新录用的,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印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