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积极作用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在自愿、公平、共赢情况下完成的,具有必然性、主动性的特点,有助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壮大。
1、利用“资金池”功能,建立上市公司资金保障体系。集团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进行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财务公司再通过发放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以及利用金融牌照的融资优势,缓解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满足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财务状况有更准确的把握,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有更深刻的理解,不会因上市公司一时的经营困难轻易改变信贷政策,在资金业务上具有充分互信关系,可使上市公司建立稳定的融资渠道,提高抗风险能力。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一般都建立了账户透支、循环额度贷款等快速融资通道,可以在上市公司临时资金短缺时,第一时间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财务公司成为上市公司资金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利用内部结算系统,提高上市公司资金结算效率。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购销活动多、交易金额大、资金往来频繁是具有企业集团背景上市公司的重要特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均在财务公司开立内部账户,资金结算通过内部账户转账即可完成,结算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实现了资金瞬时到账。
3、利用熟悉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优势,为上市公司量身定制灵活、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方案。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属一个企业集团,彼此信息了解程度高,量体裁衣制定最适合上市公司的金融服务方案。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比之商业银行,具有响应速度快、价格优惠、针对性强等特点。结算业务方面,财务公司依托银企直联系统,成员单位的收、付、转业务在网上实时进行,基本实现了结算信息自动传递,高效的结算服务减少了在途资金规模,为上市公司节约了大量的流动性周转资金。存款业务方面,财务公司可以灵活安排存款方式和期限,提高上市公司资金收益水平。贷款服务方面,财务公司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合上市的贷款流程,贷款手续便捷、及时高效,特殊情况可以当天申请、当天放款,及时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综合服务方面,基于同一市场目标,财务公司更能站在客户的角度,可以为上市公司一站式提供存贷款等资金业务、保函等中间业务、远期结售汇等衍生业务、海外项目融资、投资银行等多种顾问服务。
4、利用内部机构优势,为上市公司上下游提供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利益一致,且较外部银行更为了解产品和市场,能在很好地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提供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等金融服务,为上市公司的上下游客户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帮助上市公司拓展业务,协助上市公司进行产品营销,为上市公司开拓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5、利用内部金融牌照优势,为上市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财务公司提供的优质价廉服务,在上市公司金融服务中发挥类似“鲶鱼效应”的作用,引导外部金融机构改善服务、降低价格。财务公司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代表上市公司方利益,推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银团组团方案。财务公司降低贷款利率,作为价格标杆,成为上市公司与外部银行融资谈判的有力筹码。
6、利用良好的经营效益,使上市公司享受到较高的分红收益。财务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做为财务公司股东的上市公司可以得到良好的投资回报,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2009年,财务公司行业实现利润206亿元,实现净利润158亿元,净资产回报率达到12%。财务公司良好的经营绩效,为上市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7、利用资金管理网络,提升上市公司资金管理水平。依托现代化网络技术,实行现金流预算控制,进行资金流向风险监控,是现代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新趋势。财务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一般具备完备的资金管理功能。上市公司参与集团资金集中,可以借助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系统,由上市公司独立自主开展资金监控、资金预算管控等管理行为,实现上市公司范畴内的资金现代化管理。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建议一:提高监管规范性,统一现有监管政策
关联交易并不必然造成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侵占,相反,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还是上市公司实现规范协调发展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源泉,特别是对于仍处在重组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而言,财务公司对资金管理效能的提升,受益的不仅仅是企业集团总部,也包括其控股的各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从更宏观的视野来看,全球化发展已经使以往互不相关的两个个体之间进行的所谓国际贸易“进化”到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贸易,即关联交易;而且,随着企业并购活动的广泛、深入和持久,传统意义上的关联交易已经扩展为经济社会生活中无法分割的重要部分,因此,无论是以监管严厉著称的英美等普通法诸国,还是以“交叉持股”、“全能银行”著称的日德法等大陆法国家,证券监管机构都放松了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条件,把决定权和责任下放到了上市公司。香港联交所在坚持多年苛刻的监管条件后,近年来加快了放松步伐,6月3日开始实施的监管新规,更凸显了这一历史性趋势。
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长期以来所持有的负面认识,特别是对财务公司这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关联性质和特点未能作深入研究,业务理解不同,处理方式各异,不同交易所的规定和标准也就各不相同,加上国内外法规各异,造成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和控股企业集团之间对相关金融服务的重要性产生了不少分歧,也由此大大提高了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成本,形成了某种程度上“多输”的非预期结果。
综合考虑中国股市监管体系特点,进一步提高国内相关监管政策层次,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统一的政策框架和监管指引,在科学合理界定财务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地位、属性和作用的基础上,参考国际监管政策特点和发展趋势,将责任适度下移至上市公司。
建议二:提高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兼顾各方利益
有效的政策必然是“双赢”或“多赢”的政策,是符合实践需要和实际情况的政策。从关联交易的中性特征和近年来发生在中国股市上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看,其主因绝对不是因为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金融服务,更可能是因为销售上市公司产品不按时回款、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等与财务公司无关的业务,所谓的利益侵占也大多是通过显失公允的价格进行彼此间产品、技术或劳务的有偿转移。所有这些,都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并无关系。相反,由于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要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一大批金融法规约束,在中国目前存贷款利率“法定”情况下,不存在以不公平价格攫取上市公司利益的市场环境。此外,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一样缴存央行准备金,当流动性不足时由集团公司承担最终付款责任,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等,这些监管政策和措施足以保障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如同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一样安全。
从目前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力规模、运营管理、风险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看,都不逊于商业银行,部分财务公司的表现甚至比商业银行更强更大。近年来随着大型企业集团不断介入信托、银行、保险甚至证券、基金等各类金融领域,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所扮演的“司库”角色更为突出,“资金池”定位更为明确,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更为显著,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为明显。因此,对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监管政策不能歧视财务公司,更不应该单独针对财务公司制定某些限制政策。
鉴于规范关联交易各方责、权、利有其必要性,未来的监管政策对存、贷、结、汇等银行业务,可逐步取消规模限制,将决定权下放给上市公司按决策程序履行手续(如召开股东会、大股东回避表决等)。当然,考虑到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比例(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占该上市公司总存款规模的比例)可暂以集团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限。对于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缺陷的,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比例可限定为不超过其总存款规模的50%。超过限定比例的存款必须按决策程序履行手续。
建议三:提高监管协同性,为国企改革服务
我国证券市场的设立和发展离不开改革开放,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推动着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壮大了证券市场。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不仅是提供股权交易和流动的市场,更要为投资者、创业者和国企所有者(国家)提供良好的资本市场退出机制,是为改革服务的,这个定位将是一贯的,是不能改变的。特别是在目前国有银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 证券市场应该为金融市场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服务。股权分置改革的艰难推进和股权“全流通”的实现,是证券市场为经济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服务的最重要成果之一。也正因为如此,代表国有企业最终产权人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开始重视和探讨以市值和股价来考核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不同的监管视角,相同的监管目标,使得企业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的规范性大为提高。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对于国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都有更加规范的监管组织机构和专业化更强的监管法规,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实现战略转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效益,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证券监管部门从国企改革大局出发,将国有企业集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企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和发展统筹考虑,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监管部门在制定关联交易监管政策时,应充分听取银监会、国资委和财务公司行业协会的意见,以更加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特别是对于财务公司行业推行的分类监管方法和经验,应给予充分重视和吸收。
建议四:提高监管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方面,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的各方投资主体关心监管政策的透明度,因为后者体现出政策的非歧视性和“三公”原则,是提升政策公信力、强化市场信心、平衡市场预期的基础,只有提高监管政策的透明度,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热情和信心,避免政策仓促出台造成的“短视”效应和负面影响,保障证券市场的长治久安和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监管者、投资者和市场各相关主体也都高度关注关联交易的信息透明度,因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越完整,越能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不仅有利于监管,也有利于投资者决策,同时,也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利益的输送行为。
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比如金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额的5%以上),监管政策应规定提高关联交易方信息披露等级,要从以往相对简单的对公司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规模实力的简要介绍,按照一定的量化级别分类标准逐步提高,最终要求关联交易方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必要时可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出具评估意见。财务公司也要适应监管环境变化,强化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透明度,提高市场公信力。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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