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人身自由的“约谈”是不是“软禁”?


    

剥夺人身自由的“约谈”是不是“软禁”?
盛大林

深圳的3名代课教师向记者发短信称自己被软禁,随后手机被没收。南山区教育局副局长麦润清承认约谈了三名教师,但否认采取了“软禁”行为。他说,涉事的3名代课教师在转正考试中发挥一般,认为不会再有入编的机会了,有些恐慌和偏激,采取了不太理性的行为,因此,上周六至今将他们请来谈话,只是希望“帮助老师们了解政策”、稳定其情绪。这几天来,与老师们同吃同睡的还有学校的校长、主任,此事也及时告知了3位老师的家人,“所有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据2月9日南方网)

教师们自称被“软禁”,麦副局长说只是“约谈”。南山区教育局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呢?既然麦副局长说他们的“所有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那么我们不妨对照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不难看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都应该属于非法拘禁。那么,三名代课教师被“约谈”之后有没有人身自由?如果没有,那就有非法拘禁之嫌。

三名代课教育被控制在一个叫“南山西丽”的度假园区内,学校的领导陪吃陪睡,而且也通知了他们的家人,看起来确实是礼遇有加,但这些与非法拘禁的定性没有任何关系。在当年的西安事迹中,蒋介石虽然被软禁起来了,但在生活上何曾受过半点苦头呢?

根据最高检察院的《立案标准》规定,“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即可立案侦查。南山区教育“约谈”三名代课教师至少已经三天,显然已经涉嫌犯罪,麦副局长竟然还说“所有行为都在法律柜架内”,岂不可笑?

据称,三名代课教师的所谓“不太理性的行为”主要包括在奥一网络问政平台等网站发帖宣泄情绪,言辞过于激烈,并在代课教师Q Q群中有煽动性言语,甚至发出了要到广东省有关部门上访的言论,“这些偏激言论肯定会影响到节前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对他们进行了帮助。”“帮助”,说的多么动听,有这么把人关起来帮助的吗?言辞再激烈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公民在网上发帖宣泄一下情绪并不违法;上访也是公民的权利,“煽动”上访当然也是合法的,为了所谓的“安定团结”,难道可以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吗?代课教师们的言行也许“不太理性”,而南山区教育局的行为却触犯刑律,哪一种行为的性质更严重、更应该反对?

南山区教育局对三名代课教师的“约谈”将持续到什么时候?当地公安机关难道就一直袖手旁观吗?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