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辩《新征收补偿条例》应该缓行


                     二辩《新征收补偿条例》应该缓行

                                文/马跃成

     春节前夕,一直没有定论的拆迁变征收条例问题,再次由于社会上的意见太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同时,在祖国最南疆的海南岛不但由于国际岛的火热炒翻了度假酒店而声名大振,而且两起完全不同的对待拆迁的政府行为,也给当前的“拆迁条例”论战提供了典型素材。
     一是海口市龙华区金牛新村因为被当地开发商“看上”而被列入了“旧城改造计划”,由于政府组织的民调显示,40%以上的居民反对,开发商知难而退,改造计划流产,金牛新村得以保全。
    中国式拆迁,特别是城市危旧改造项目,被拆迁居民反对者无非此两条,但反对归反对,在“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分的制度语境下,这种反对声尽管来势汹汹,但并没有阻止中国城市拆迁的进程。
     正如海南乐东县九所镇为确保土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专门发文:“凡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起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参与,作出较大贡献的村干部,镇委镇政府将给予表彰并予重奖。这样的村干部如果在下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镇委将继续留用为村干部。”
     这两件事说明,拆迁对地方政府来说有强大的推动力,什么办法都能使得出来。虽然拆迁还有各种各样的理由,甚至是公共利益的名义,但是停止拆迁也不是不可能。
     从政治的高度上来说,从稳定的角度讲,从社会的长远利益来看,停止这种政府主导,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城市拆迁是完全必要的。
     拆迁也好、征收也好,都是违背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行为,新的征收条例草案漏洞百出,前后矛盾,根本无法指导城市拆迁工作。与社会需要和法律制度相违背。拆迁已经进行了20多年,多有的老城都已经被拆的差不多了,完全可以,也应当暂停下来歇会脚、喘口气了。
     新条例的主要问题是:
     一、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
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但是,第四十条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这就莫名其妙了。好像是羊圈里混出来一头猪,用养猪的办法养羊怎么行呢?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不分的最大制度弊端,本来应该彻底被征求意见稿遗弃。但是只改了个题目,内容不变就像是挂羊头卖狗肉。
     商业拆迁本来有商业拆迁的规矩,但是这样的条例其实是把商业拆迁又纳入到政府拆迁的范围之内了。这样的话,新征收条例与旧拆迁条例是换汤不换药。
     二、新条例规范的范围非常明确,那就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才适合这个条例。这是统帅征求意见稿所有条文的灵魂。
     但是新条例中的公共利益却非常的模糊,比如:(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些都算是公共利益,烘箱就没有什么情况算是商业利益了。为改善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就可以把高收入的住房拆掉,这是什么道理?特别是第五款说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这不还是要政府为所欲为吗?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什么意思?难道还有其他公共利益?这是不是说,如果遇到对公共利益的争议时,就可以以此强词夺理?老百姓的意见啥都不是?
     三、其实,《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非常明白,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私有房产;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拆迁私人的房产,必须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产权后才能拆迁。这是《宪法》和《物权法》保护私有产权的核心内涵。拆迁私人的房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无权“审批”。条例其实没有啥用。
     四、世界上哪个国家都有拆迁,都有旧城改造,但是像中国这样的模式地球上还没有一个,看了《阿凡达》知道潘多拉星球有,但是也是以失败告终。将 “旧房”纳入征收拆迁的范围,看起来与文化大革命十年的破四旧行为有一拼。那时不就讲吗?不破不立。
     但是现在我们口口声声讲科学发展观、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讲低碳社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其实是为大拆大建大开方便之门。
     什么是旧?明朝的故宫、清朝的颐和园算不算旧?但是依然牢固。南昌的五湖酒店、杭州的西湖第一高楼、无锡的人民医院大楼,只有十多年就算旧了?北京西城的金融街西扩要拆的房子都是三五十年的楼房,需要拆的时候,所谓的百年大计就不讲了?
     国家文物局和住建部分别下发《关于加强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根据“旧”的程度,旧到四五十年以上的,就应依据其价值纳入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
     五、国家对待建筑质量、城市建设、旧城保护都有不少制度安排。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将危险房屋分成四类“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从未听说哪个街区全是不拆不行的三四类危房。
     2007年,《国务院关于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强调,“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一个拆迁条例在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主导下将所有的相关法律弃之一边,浪费了行政资源不说,也是对法律制度的蔑视。
     六、第十三条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那么,剩余的10%的人和三分之一的人的利益怎么保证?谁来保证?是不是90%的人和三分之二的人就能决定他们的私有房产的去留?
     七、征收条例从根本上没有走出旧条例的框框,出发点依然是围绕着怎样拆掉别人的房子来展开的,本门没有从保护私有财产、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着想。如果出台一个旧城保护法,来规范在保护中怎样拆迁、征收、补偿,估计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这是旧条例的病根子,有传染到新条例来了。
     八、新旧条例都是以费房屋补偿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经济补偿,其实补偿的房屋根本就一钱不值,在补偿了大笔钱后,拆迁人都是吧旧房屋当成垃圾处理的。拆迁人其实看重的是被拆迁人房屋下的土地的价值。这土地的价值没有在补偿款中得到体现。
     所以总是出现,从房屋的角度看补偿款确实挺高的,但是开发商整理土地后的溢价却高的吓人。实际情况是政府廉价把土地从居民手中收回,而高价招拍挂卖地获取高额收益。
     这也是拆迁常常酿成血案,以及政府不顾一起拆迁的原因。《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是现在人们得到房屋补偿后,没有人再从土地收益中给被拆迁人一些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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