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7年前的人事纠纷案超越审理期限未结案的
申诉 人:董洪,男,民盟盟员,原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申诉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迅速下达申诉人和甘肃省乡镇局人事纠纷案的判决书;
2、依法对久拖不决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案
事实理由:1993年11月申诉人从武威地区文联向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西北农工商报》社调入时,因该局个别领导人敲诈勒索6万元“进兰指标费”而发生人事纠纷,期间不断上访达17年之久;由于申诉人拒绝遵循调动工作需要行贿6万元的潜规则,所以始终无人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省政府信访局的一位同志慨叹说“再告就告到联合国去了……”后来申诉人不得不走上了马拉松式的诉讼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2008年12月18日,申诉人不服(2008)城关民渭初字第517号《兰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按规定将上诉状交给一审法院。二审案件立案之日是指一审法院把上诉案件已送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登记填表之日,这中间从交了上诉状到二审立案之日之间大约有40天左右,包括上诉期是15天,对方答辩期15天,还有一审法院整理卷宗送到二审法院大概不超过10天。所以该案的立案之日应是2009年1月28日。但是,直到2009年3月10日申诉人才接到开庭通知,于3月17日正式开庭,时间已过51天。因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有监督权,如果是由于一审法院故意拖延转报时间所致,那么逾期不报的责任仍由二审法院来负。裁定是解决程序性问题的,因而审限较短,也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超过审理期限还没有结案的话,法官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2009年3月17日,兰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该案时,被告的代理律师突然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这是一审法庭审判长在面对一审原告疑问时早就依法回答解决了的问题,但二审法院审判长却疑似为难的宣布休庭……由于“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时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故2009年3月17日开庭至今时过300多天仍不见终审结果……
申诉人多次上访,甘肃省信访局、兰州市人大、兰州市政法委、省高院信访室,遗憾的是依旧泥牛入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闻长利院长在申诉人的博客上留言:“我将高度关注此案。另外,也请你把相关情况向省委宣传部反映,以求得到省委有关领导的关注和支持!”而早在2月21日,甘肃省人事厅在《关于要求落实董洪工作岗位的答复》(甘人信初字(2009)第003号)说:“董洪的人事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不属于仲裁委或本厅的行政处理范围。”为什么行政和法院相互踢皮球,对一起长达17年的人事纠纷案久拖不决呢?
一位律师朋友严肃地给申诉人分析说:“知道你和甘肃省乡镇局的人事纠纷案为啥长达17年没有结果吗?对于身穿法袍的兰州中院法官来讲,久拖不决的案件就如同抱在怀里的一只老母鸡,杀了连肉也吃不着,不杀还可以时时挤出蛋来……”法官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于是有些贪婪之辈利用这种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不可告人的权钱交易,把法律作为自己成为敛财与人情的工具。针对兰州法官变相迫害铜奔马研究专家的恶劣行径,网络上流传起了这样一则幽默:
【微博】甘肃某法院内耸立着一尊铜奔马,有两个外地的驴友走到门口,一个建议说:“走,我们进到里面看一看?”另外一个拒绝说:“不用,里面肯定全部是大牲口……”
这是对兰州司法腐败最强烈的社会舆论谴责,20多家国内外著名网站对此事件展开抨击。7月10日,甘肃记者在网上发出《关于海内外百位名人签名声援“反腐斗士”董洪的呼吁书》,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该信通过“人民网•对中央领导说”栏目再次传递给了胡锦涛总书记。广大人民群众相信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久拖不决的审判是终究将有结论的,网络与社会的力量不会让贪婪得逞,正义将汇聚成惩恶扬善的怒火,战胜如同儿戏的兰州法官。黑暗存在是因为没有光明,腐败存在是因为没有公正。有了公正和阳光,兰州法院的黑暗和腐败就不会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新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为此,申诉人强烈呼吁有关部门严惩“司法不作为”的庸官。
最近,周永康书记在专题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时强调,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做好信访工作,加强源头预防,抓好案结事了。善待每个信访群众、认真办理每件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申诉人现为民盟盟员、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华夏文化纽带工程”甘肃组委会“《雪域天骄》电视连续剧筹备组”制片人、王洛宾歌颂的卓玛故乡——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青海湖乡同宝村名誉村长。为了藏族“名誉村长”的人事纠纷不被境外“藏独”势力利用酿成下一个“7·5事件”,为了民盟不被国外敌对分子说成是“花瓶”,为了不损害党的崇高形象,申诉人特此恳请有关领导同志为民呐喊,以恢复法律的神圣尊严!静候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