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司法的五大特点


新加坡司法的五大特点

来源:价值中国网   作者:潘军强

一、立法缜密

新加坡是一个立法缜密,且执法严厉的国家。新加坡根据其国情来制定相应的措施。人民的生活起居与一般行为都受到有关各别法律条文的管制与调整。

新加坡制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很多,如使用公共厕所后不可不抽水、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垃圾、不准在地铁吃口胶糖、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准放鞭炮、不准滋蚊子滋生,不准开车闯红灯,不准乱停车;购买汽车与交通工具也有许多法律的控制,如欲购买新车者须先投标购买“拥车证”等。

新加坡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都被法律管得贴切妥当。人民越过马路时,看到行人红灯亮着时都站住,而一亮绿灯,不管旁边有无车来,行人都统统往前走,连眼都不斜视,车辆行到斑马线前肯定停下来,让行人先过。

新加坡法律的强制性和公平的实施使到人民的纪律与法制观念非常强。人民自觉地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非常高。在新加坡的公共地方吐一口痰,可被罚新加坡币1000元。每一架公共电梯内及戏院里挂着牌子禁止吸烟,违者罚款可达500元。犯什么罪行罚款多少,法律都标出来。如果到期不交罚款,犯人可被提控于法庭,如不到庭面控,法庭可签发拘捕令及判坐牢,所以没有人敢不到法庭面对刑事控状。

法律维护着法庭的绝对权威,而法庭严惩藐视法庭之士,例如有执业律师因为没有在规定的审讯日期出庭代表客户辩护,经承审法官提醒,还不出庭,被法官判藐视法庭的罪名而被罚坐牢。

新加坡法律的高度有效,为严格执法提供了极大方便。为了保证严格执法,新加坡还建立了精良的警察队伍、贪污调查局和商业事务调查局等,他们都深受人民的敬畏。新加坡彻底贯彻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法律保护大多数人

新加坡是一个典型的严刑峻法国家。其法律制度是为保护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和安全而设立的。群体利益至上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刑法的主要处罚包括死刑(绞刑)、徒刑(坐牢)、鞭刑、罚款等。

那些触犯暴力罪行,及非礼女性而又罪不当死的犯人,法院可以施以鞭刑(女人、病人及50岁以上的男人除外),至多24鞭。往往几鞭下去,皮开肉绽,会给犯人留下永恒的回忆及产生阻吓犯罪的作用。

新加坡有特定的专门法律对付破坏社会秩序的私会党徒,其《刑法(临时条款)令》准许部长对任何私会党徒嫌犯发出拘留令。为了取缔非法赌马活动,新加坡的赌博法规定任何人若犯非法收取外围马赌注,或让他人利用他的场所从事外围赌马,可被判坐牢及罚款;这法律令到非法赌博之风受到控制。

新加坡强调公共秩序与纪律的重要性,所以新加坡法庭不会同情那些利用犯罪解决个人困境的罪犯。但法庭的判刑政策并不忽略改造犯人的重要目标。

新加坡大法官在解释新加坡法庭的判刑政策时曾说,新加坡仅是一个弹丸小国,在人口如此稠密的社会里,多数罪案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破坏性会比在其他地方发生的来得惊人,例如乱抛垃圾在世界各国都被视为不良的社会行为,但若在新加坡这个人口密集的地方乱抛垃圾,总比在澳洲内陆偏僻而人烟稀少的地方抛,事态来得严重。所以新加坡法庭应当根据国内的情况和环境,采取重刑,及对症下药。

新加坡法治主惩小恶,以戒大恶,以免其蔓延。瘟疫的传染是从一个地方开始的,从容小恶如同怂恿瘟疫;一旦蔓延开来,一切良药都将归于无效。惩治小恶是防患于未然。

新加坡政府也很善于运用法律管制来维护国家的利益,除了对新闻媒介有严格立法管制之外,当有外国报章攻击新加坡的行政或基本原则,或诋毁新加坡的国事,而不照实刊登新加坡政府的反驳时,新加坡政府就向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及法庭程序判;或立法禁止或限制该报在新加坡发行以切断它的财源。

有人攻击新加坡领袖,被攻击者就根据诽谤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对方诬陷诽谤,法院审理后,对方举不出证据支持自己的攻击,就会被法院判决赔偿名誉损失;无理攻击越高职位的领导人,赔偿金就越高,这是诽谤法里的赔偿原则。

新加坡的宪法所准许的是有限制的言论自由权,所以,任何人胡乱诽谤将须付出一笔金钱代价;新加坡的政治领袖,如国会议员等同普通人民一样享有诽谤法的保护,对无理的攻击,有权提起要求赔偿名誉的诉讼。

新加坡法院的判例规定新加坡的国会议员或公务人员不因他的政治职务而必须比别人有较大的宽容量,当名誉遭人破坏时,他同普通人民一样有权起诉要求赔偿金及适当的法律救济。新加坡强调公共秩序与纪律的重要性,所以新加坡法庭不会同情那些利用犯罪解决个人困境的罪犯。但法庭的判刑政策并不忽略改造犯人的重要目标。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新加坡宪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严谨地将这原则付诸实施,不论是内阁部长、普通人民、富贵名人、贫穷市民,不论种族、宗教、肤色、语言、也不论是外国人或新加坡公民,都一律受到法院依法庭程序平等的审理,也都同样享有诉讼及辩护的权力。

任何刑事被告面对法律的制裁,不能也无法用金钱买通受害人以达致庭外和解。因为新加坡法律认为这会破坏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法院的权威:富人不能用钱打发穷人,以逃避法律责任。无论谁的权势多大,法律比他还大,无人能驾凌法律之上。

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中有判处内阁部长及商业事务局局长贪污与欺骗而坐牢的,也有判处美国青年涂鸦私人财产而被施以鞭刑的,以及有判菲律宾女佣谋杀罪名成立被处绞刑的。被证明涉及贪污事件的外国公司,则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尽管上述这些被定罪受刑的人曾是建国大功臣及有政治背景,或外国总统代为求情,法院也是依法公事公办。这一些判例对全国人民,甚至从世界各国来新加坡居住的人产生杀鸡儆猴及阻吓犯罪的作用。

四、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也是新加坡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在1980年代,新加坡的一位主要反对党领袖曾指控当时的执政政府违背司法独立的原则,其理由是当时的一位法官在地方法庭判他在几项刑事罪状无罪之后,被政府的法律服务委员会调转到较次要的非司法性的职位去,即被贬职。

该反对党领袖本身是专业律师。对这严重的指责,当时政府通过国会传召该反对党领袖、总理、大法官、总检察长、主控官、地方法官、律师公会代表,及服务于法律界的人士等在电视上当着全新加坡人民面前对质。

在电视荧幕上,大家在国会里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式的讯问与盘问,并让控诉人举证证明他的指责,也让所有证人反驳控诉人的指责。

政府的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是向新加坡全国人民证明政府不欺瞒人民,法官绝对赋有审判独立的权力,任何人无权干涉或左右司法权的行使,而司法大权包括调动司法官员,正如宪法所规定,完全由大法官统一管辖。

全国人民俨然成为新加坡的司法是否完全独立这个问题的最终裁判人。虽然对新加坡是否有真正的司法独立的看法,众说不一,但在该事件后的下一届国会大选,人民压倒性地重选当年的执政党,这反映人民依然对政府,和法庭公正司法的信心。

新加坡法庭曾驳回政府提起的公诉和民事诉讼,而维护无辜的被告的权益。最近,最高法院也曾驳回政府在《反贪污法令》和《官方机密法令》下提起的公诉,判被告无罪释放。

五、严刑和改造

新加坡法院的处刑方针是要求达到一致的判刑标准,及减少同类罪行判刑悬殊的情况;新加坡刑法除了有关法令明文规定的强制性固定刑罚之外,法官在判刑时,在法令规定的处刑权限内,赋有斟酌权。对无理上诉及地方法庭从轻发落的案子,上诉庭施以上诉加刑的策略。大法官也安排提供各新加坡法院一个刑罚表,以使同类犯罪行为的刑罚不会出现悬殊的情形。

新加坡是一个严刑重罚的国家,法院对于常发生的犯罪行为、严重罪行及惯犯,常施以重刑,从而对犯人及其他人士发生阻慑作用。

除了以严刑重罚的方法阻止犯罪行为之外,法庭也注重意及施行改造和预防性措施,尤其是对儿童和青少年,以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及使青少年罪犯早日回返家庭、学校和社会,以便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