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以超阶层的社会价值目标引领中国社会发展
---------间论城乡规划的社会契约特征
1)“契约”的定义
美国《第二次契约法重述》中下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所谓契约,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的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义务。”在这里契约概念的基础是承诺---过去的意识表示行为。美国的契约专家麦克尼尔认为:“契约必然有、具有关于未来的合意的性质,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和过程”[1]。
《辞海》对“契约”的解释是“证明出卖、租赁等关系的文书”,也就是对某种关系以文书方式进行证明。相对与西方世界的理解,有所不同。
2)“社会契约”的定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社会契约的定义为“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我们接收每个成员进入集体,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这里所说的“普遍意志”是经过一定程序由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契约是一种关系性契约,涉及一部分人和另一部分人的关系。是不同利益和阶层间的协调和平衡的结果。
3)“法律”的定义
《辞海》对法律的定义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
4)城乡规划的“政策属性”的解读
计划经济是以集中决策为主进行资源分配的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分散决策为主分配资源的经济,市场的价值核心是对物权即人权的尊重,让市场主体有机会创造和保护自己获得的资源。“规划”是“计划”转向市场、适应市场的产物,是对未来城市空间资源的规则性和通则性引导,而不是“计划”的直接安排与规定,应更多的强调规则的制定,已有项目计划后的规划设计应纳入工程设计的范畴,是在规划指导下的项目设计, “规划”是规范市场机制在调节城乡空间资源过程中的规则,“规划”的规则属性或者说公共政策属性,是“规划”得以产生发展,而且将继续存在的基础。
《辞海》对“政策”的解释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为准则”。代表着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规划具有公共政策属性在规划业界已初步达成共识。
5)城乡规划为什么应具备1“社会契约”特征
从几个概念的分析看,“契约”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承诺关系,“法律”和“政策”强调的是阶级工具,“社会契约”强调的阶层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明显可以看出“社会契约”反映了更高远的价值取向,更多人的利益保障,而不是强调牺牲一部分群体的利益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符合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的要求,更符合城市规划行业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但是,规划成果是否具有社会契约属性,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体现社会共同价值和“普遍意志”?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规划转变为约定俗成规则,成为共同的社会契约,成为“市场”分配空间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机制之一。赋予规划成果社会契约属性是对规划编制者和规划管理者提出的更高更长远的要求。要达到这样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几个概念的关系看,笔者更愿意看成是“目标”和“手段”的关系。将“规划”的“社会契约”属性看成是目标,而将“规划”的政策和法律属性看成是手段,可能会更加清楚。所以,应该将城市规划成果中具有“社会契约”特征的部分内容尽可能转化为“政策”和“法律”工具来保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