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有专家称,以往在作出处分决定以后,有关的部门在涉及到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的调整,有关的人事部门就存在着不严格执行的情况。(2月26日《华西都市报》)
既然行政监察法正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正审议,笔者不妨谈谈个人对解除处分官员程序的个人看法。如此过分强调“官员复出”于当前官场问责文化与土壤现状有些水土不合。在过往的公众质疑问题官员复出的案例中,关注的最根本点并非复出本身,而是复出的理由、方式、途径等,一直是像“伏出”。一些复出官员的复出举动,甚至堪比“胡出”(胡乱而出)。不仅官员了无为官伦常和为官耻感,而且我们社会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几乎整体性缺失。
此非笔者臆断,单是见诸媒体的就不少。失职官员问责制就像一个筛子一般,一些问题官员悉数沿洞漏过。只是复出的过程有些像闪电,有些如“次闪电”罢了。先是阜阳毒奶粉事件一批问责官员如今重获要职,其中,原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在被问责一年后,调任安徽环保局任局长;接着曾因“三鹿事件”受处分的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升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日前高调复出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事涉豪华公费出国游的广州海事法院原院长罗国华复出任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
之前我就说过,任何扛着“风暴”大旗卷起的官场问责行动,都难免虎头蛇尾的命运。要真正实现治吏究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让失责追究的每一个步子不疲软、不留尾巴。而今,我觉得再多谈制度设置上的问题,已觉疲惫。因为我国早有相关规定,不管是《公务员法》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均有明文规定,前述所有问题官员复出的作法,都是对这几部法律法规的公开践踏。
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衍生至今,尽管已有企业主受到法律严惩,公众却始终看不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公仆为自己的失职作出哪怕一次的羞愧状,更别奢望他们对因食毒奶粉而过早殒命的中国娃道一声歉;同样,罗国华带领的6人出国公款豪游团,硬是比市场价多出36万元之巨,谁给他们的如此挥霍公款的权力和胆量。此等引起众议哓哓的糟蹋税款的糗事,居然仍“糗”不掉他们头上的像铁水凝住的乌纱,硬是唤不醒这些官员脑中哪怕尚存一丝的耻感。所以修正法条,一定得正视当前的“治官语境”,别让失职官没有效问责,反倒让他们变得更加胆大妄为起来,如此了无威力的问责,很可能让他们“轮休”一会儿又闪电复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