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树先生:自然理性法则——道的运作规律
我认为,大自然的任何生物体,包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均必须遵循“自然理性法则”。人和动物如果违法了“自然理性法则”就得不到健康的发展并且会造成痛苦,乃至灭亡。
“自然理性法则”
第一法则:遵循从追求生命的存在向追求生命的发展来发展的原则
人和其它生物体为了使自身作为有生命的物体能够存在,就必须摄入最底限度的营养物质。当生命得于维持以后,就会在本能的驱动下追求生命的发展。不过,这时的生命发展追求的是仅仅是作为物理现象“存在”的更坚实的基础,其中包括健康和繁衍。
第二法则:生理意识的发展向心理意识发展过渡
第一法则所追求的生命的存在和发展事实上都是生理意识上的、本能的满足,并且总是以更充分的满足生物体的能量需求为特征。也就是说,生物体所做的工作总是带有填充空洞、消除负数的性质。
当生理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也就是说有些能量已经消除了负数状态,并且出现剩余时,能量的堆积就会促使心理意识的发展。虽然,心理意识与生理意识是同时诞生的,但早期的心理意识只是作为生理意识的信号,即是否饥渴和健康的判断而存在的。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价值。当能量过剩的种类较少和只是偶尔过剩时,生物体就会首先将过剩的能量用于提高获得比较匮乏的能量补充的技能——经验上,于是又发展出了对生物体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心理意识——记忆和逻辑。当过剩的能量种类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频繁时,这些能量又成了生物体的负担。就象能量匮乏时一样,能量过剩也给生物体造成了痛苦,于是为了释放多余的能量,生物体就将多余的能量用在了更高层次心理意识的发展上。在能量匮乏时,这些心理意识是服务于生命的存在和发展的,而在能量过剩时却成了服务于自身的意识功能——愉悦。低等动物在能量过剩时,心里意识的发展就是不具有猎食或觅食性质但是模仿猎食或觅食时行为、动作的玩耍。而人类的精神生活——休闲——冒险、求知、审美其实也是通过模仿先辈们猎食、觅食和生产劳动时的行为进行非常产性的能量释放的表现。
第三法则:由满足大量的需求向满足小量的需求发展
生物体需要量大的元素是组成生物体的主要成分,而需要量小的元素就象是填补这些元素之间细小空隙的物体。因此,在需要量大的物质还没有得到较好的满足的情况下,需要量小的物质对于主体就没有太大意义。譬如:保健食品对于挨饿的人们来说实在没有什么意义;美酒对于口渴的人也毫无吸引力,等等。
第四法则:由追求量的满足向追求质的提高发展
任何一种元素在自然存在的物质中量与质之间总是处于反比关系。
在自然界中,每一种元素的绝大部分量都是分散存在的,因此生物体能够较为直接获得的任何一种元素基本上都是不纯粹的。正因为如此,当某种元素比较匮乏时生物体为了维持生命的存在,就会首先从摄取最为便利的物质中摄取这种元素,以满足最低需要。当这种元素基本得到满足以后,即使还存在一些缺口,生物体也会选择在能量比较充裕的情况下转向于从含量更高的其它物质中摄取这种元素,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摄入太多体内已经过剩的元素,给有机体造成额外的负担和伤害,又或者由于分离出能够吸收的这种元素需要消耗太多的其它能量,因此在不是非常匮乏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就显得不偿失。
第五法则:由被动发展向主动发展过渡
从第一法则到第四法则均可以证实,人类和动物的需求均首先来源于被动发展的需要。当被动发展的需要得到满足而且出现剩余以后,主动发展的意识才会出象。
按照第一法则,人的饥饿问题得到满足以后,就会考虑健康问题。健康问题不像生存问题那样,有机体会及时的发出相应信号——食欲和肉体上的痛苦,驱使主体采取行动,当它对有机体发出相应的信号时,往往已经对身体造成了较大的伤害,而且对于健康所需要的元素通常在体内的吸收效率较低而且速度较慢,因此,为了保持生命的健康,主体就必须总结经验,主动平衡身体所需的各种元素的量。
按照第二法则,生理上的需要未得到基本的满足时身体会发出痛苦的信号迫使主体采取行动,而当生理上的需要不仅得到了满足而且出现盈余后虽然也同样会给人带来痛苦,但是释放这些剩余的能量并不像摄取这些能量时那样受到狭窄的条件限制,它享有充分的自由,因此有主动选择的宽阔余地。
按照第三法则,微量元素的需要通常无法通过生理意识来给主体发出究竟需要何种元素的明确信号,这也迫使主体必须主动的去总结经验,理解这些微弱信号的含意和识别这些微量元素的特征以及获得方法等。
按照第四法则,人类用来满足主体对物更纯粹的要求的方法有两种类型,早期的方法就是通过经验积累识别物质元素构成的技巧,后来又发明了一些提纯和合成的方法。
第六法则:由逐一的给予满足向综合的同步给予满足发展
第七法则:由具象事物的满足向抽象事物的满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