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将被判重判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将被判重判

李华新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予以从重打击。(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100204

 

《解释二》自201024日起施行,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旨在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环境。

现在既然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的要进行严厉打击,这就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更加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进行法律保护的思想,而且是针对一个时期以来,在对一些色情淫秽信息进行处置时一些法律法律方面的漏洞,有了更明确的定性,并且使之更具操作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中的对于未成年需要在法律上予以保护的规定,也是现在未成年人在接触到这些黄色色情淫秽信息之后,会使得本来就没有建立和成熟的性观念被冲击。无法形成正确的性意识,这样的危害是很大。

 

    为体现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释二》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解释》规定的数量、数额标准的基础上下调一半,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现在两高的解释已经很明确了,而且是对于广告商如果是有赞助黄网的,可以对其判无期。根据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均可定罪处罚。

 

对于众所关注的淫秽网站定义,《解释二》作出明确界定,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是淫秽网站。显然一些网站有色情内容还不是色情网站,那些用色情网站来达到盈利目的的,毫无疑问就是黄色网站,这些网站的存在就是对社会的一种犯罪行为,而且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潜在的危险之渊,这样的一些网站如果打击的力度不够大,不足以起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就会使得最先受到伤害的是青少年未成年人。

 

同样的那些赞助这些网站的广告商,以为己就是需要这样的疯狂浏览或是疯狂下载的网站,是有点击率的或是浏览人数是很可观的,对此一些广告商人们不难发现,首先一点是他们这些人不是正经的生意人,也不是一些守法的人,利用这样的一些掺杂有色情信息的网站,作为投资广告的对象,其险恶的用心不说自明。

 

因此现在对于一些广告赞助商的这一规定是硬性的,是不容许你来挑战法律的。而且是在世界各国对于那些向未成年人兜售色情,或是用其他的方式传播制作贩卖儿童色情图片视频等等内容,打击的力度也是相当严厉的。一些人为此而身陷囹圄,这就说明世界各国为保护未成年的决心很大,而且出拳也非常重。

 

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不仅对于何为色情黄色网站有了具体的定论,对于什么明知道含混的,也有了具体的解释,也有了定性,那么,是不是有人还想继续来打擦边球,或是佯做不知呢?现在一切任何的狡辩都不能掩盖你自己的行径,而且是并非仅仅是自己对色情有瘾,而是对于用非法手段敛钱有瘾,而这个瘾头,现在是让你必须为此付出代价的时候,你唯一可做的是悬崖勒马,别再继续做这些伤天害理的事情。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