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解“两高”一定范围色情短信传播不属犯罪的解释


别误解“两高”一定范围色情短信传播不属犯罪的解释

李华新

2月5 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在做客新华网时表示,虽然“两高”刚刚出台了严厉打击传播淫秽信息的司法解释,但是朋友、夫妻之间的传播,则一般不按犯罪处理。2010年02月06日08:07新京报)

根据“两高”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都可以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对此解释称,当这一传播发生在朋友或者夫妻之间,“如果他的朋友对这个感到非常生气,觉得受到伤害了,是受害者,那有可能算犯罪。但如果那个朋友喜欢,没有受害者,这肯定不算犯罪。”

胡云腾强调,传播应当说是指向公众传播,如果好友之间、同事之间发一点低俗的东西,互相调侃,“这个只能说情趣不高,骚扰别人,刑法不能把老百姓一些不健康的东西都纳入打击的范围”。

不过这样的一个解释,本来是“两高”的这一解释,是为了显示一下自己宽容的态度,那就是在夫妻之间,共同传送一些色情的东西,可能是为了调节一些彼此的情绪,或是为了达到鱼水之说的效果能够更加欢愉,或是其他别的什么目的。

但是,想不到人们对此的解释好像是不大同意,因为这个闸口的本意,是对于那于那些具有色情意味和黄色的调侃的信息,是不会定为犯罪的。可是这些东西在夫妻之间传播或是在朋友之间传播如何界定,其实也是不好把握的。因为作为夫妻之间,这些东西其实并不会是相互发这些色情玩意的,而相对于朋友之间的传播,其实也是在那些暧昧的关系中才会有的。而且这样的一个东西,除了用格调不高之外来进行解释,其实,这种行为即使是不属于犯罪,那么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已经是违反的行为,但是不至于是属于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许这是“两高”的本意,可是,以为所谓的朋友之间的这些东西,尤其是异性朋友之间的发送这些东西,是不是属于性骚扰呢?这个问题又有一个是否违背女性意愿的具体认定问题。

这次加上了实质性的条款,便于认定,只有明确的、不受欢迎的“黄段子”、语言才算,至于平时开玩笑,一笑而过的就不算了。

朋友之间传一些淫秽信息,属于情趣不高、格调不高,但是现在“两高”重点打击的是在公共场所、公众当中广泛传播,毒害社会、败坏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犯罪与违法的界限。因此,“两高”的这一认定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考虑。因此一些人以为这对于自己的某些癖好开了绿灯,那就是错误的理解了。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