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例“特定关系人”获受贿罪


今天《广州日报》一篇题为《广东原盐务局长情妇受贿65.9万元获刑四年》的文章,这是媒体披露的中国第二例“特定关系人”被以受贿罪判刑。

中国第一例以“特定关系人”被判刑的,是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人汪沛英,2007年10月22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了“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罪名一审判处汪沛英有期徒刑7年。

“特定关系人”是个很有意思的概念,但用于贪官的周边人身上,也很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