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制度设计的缺陷买单?


谁来为制度设计的缺陷买单?

 

2009年,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海白领张辉和断指孙中界的命运,引起民众广泛关注。记者对两位当事人进行回访时发现,目前为止,并没有具体的执法人员或执法单位被问责,孙中界的赔偿要求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昨天,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两会上回应此事时称,“钓鱼执法问题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缘于有奖举报的制度原因,因此,问责具体的执法人员并不适当。” (8日京华时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08/content_13120217.htm

如果确实因为制度设计的原因,而不是执法人员具体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过失或者错误,造成执法对象被“误伤”,问责具体的执法人员委实冤枉。我们不妨暂且把钓鱼执法事件中是否存在为追逐个人或部门私利的枉法行为放在一边不谈,难道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公民的权益就不该得到充分保护吗?受害者就不应该得到应有的补偿吗?

既然是制度原因,导致执法不当并给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损害,那就应该由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给予“国家赔偿”或“政府赔偿”,并且立即废除这一不合理的制度,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悲剧。然而,钓鱼执法事件的两位当事人却至今未获得应有的赔偿,显然是一级政府在推卸责任,是一种漠视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拿制度原因当推诿责任、怠于问责、拒绝赔偿的借口,一方面,会严重损伤政府公信力,让当事人和广大民众很受伤、很失望;另一方面,容易滋长少数执法部门和人员以制度为幌子,“拉大旗作虎皮”,出于种种目的而执法不公、违法执法,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难以促进政府部门对相关制度法规进行检讨、反思,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不利于法制的健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