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国有企业有“三大责任”。既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怎么才能在承担责任中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履行责任,最终目标是实现职工价值、企业利益和社会效益三者结合。稳定才能谈发展,企业在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内外和谐,也就是领导与职工与社会的和谐,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不敢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
中石化天津公司原二石化厂技术员王钟玲,因为举报领导,遭到打击报复,诽谤陷害,还株连其家人陪着遭殃。在厂长办公室又被保卫科干部张陶明、刘春雨打倒在地不省人事。经医院诊断,左腿股骨颈骨折严重错位。王钟玲身上多处青紫,呼吸困难,差点送命。期间,王钟玲住了二次院,动了三次手术。让人痛心的是,她为维护国家财产,留下了终身残疾。
时至今日,伤害王钟玲的凶手还未得到处罚,她也未得到合理补偿。王忠玲的悲惨遭遇说明一个问题,中石化内部管理涣散,法纪松弛,腐败相当严重,利益集团不希望王钟玲的雾妥善解决,因这样的多事之人毁坏了他们的“好事”,只有尽早扫除掉才符合他们的愿望。
人们常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正义的,法律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今天,一名女工因举报受迫害达20多年之久而得不到解决?反而落下如此悲惨的下场,这是对爱岗敬业的职工极大的嘲讽,也是法律的悲哀!
法律是高悬的正义之剑,在它面前没有特殊的人,也没有特殊的位置或权力,谁触犯法律,就必然接受正义之剑的裁决。事实并非如此,法律在中石化一些当权者面前显然变的软弱无力,公平正义对王钟玲来讲是多么的遥远无期。
王忠玲举报致残案件在中石化系统乃至整个社会引起强烈震动。一些干部职工反映,中石化是天津石化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上下级关系,王忠玲去那里举报控告简直是与虎谋皮。这起案件凸显了公司上下相互包庇的结果。
一位中层干部说,天津石化公司是少数人说了算,王忠玲是拿着鸡蛋碰石头。一些职工反映,企业内裙带关系、地缘关系、同学关系等相当复杂。上下级领导私交甚深,即使有错误还是得以重用。不少干部早就出了问题,仍然带病提拔上岗。
从这起发生在现代国际上市公司内部的冤假错案,披露当权者迫害无辜的制度漏洞与惯用手法。他们不惜滥用职权,采取上下串通、拖延不结案等手法,目的是压制王忠玲的上访申诉,千方百计掩盖错案、蒙骗上级,继而玩弄权术游戏,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后果。
王忠玲作为一个举报人遭到迫害,给社会公众留下“举报人没有好下场”的印象,导致越来越多追求公正和善良的人们因害怕报复而不敢举报。
如能得到及时有力纠正错案,正气不张,正义灭失,非要逼到老百姓用生命才能唤来领导的关注和重视,那么和谐社会的愿景何从谈起。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石化一直将“诚信、崇廉、律己、敬业”,作为企业廉洁文化的内涵。
作为大型国企应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最大化地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在经济建设中为国家尽责,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为民谋利,而非千方百计地掩盖问题。
据人民网天津视窗报道,《天津石化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了今后5年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的工作责任,并把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做到带头执行与检查督促同落实共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王忠玲举报为何至今得不到查证,执法执纪人员发挥着关键作用。而少数执法执纪人员,甚至个别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在调查处理这起举报问题时,或出于个人利益,或受到拉拢腐蚀,放弃原则,或暗中向被调查人员通风报信,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有甚者与违法犯罪人员同流合污,颠倒黑白,迫害举报人。
中纪委、监察部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白:举报身边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党和政府保护人民的这种民主监督权利,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终将受到惩处。
专家认为,从王钟玲的遭遇说明,大型企业由于自身的强大,更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政府虽是企业的所有者,但是,政府的外部监督很难监督到位,致使企业内部挥霍、滥用权力等。
王钟玲受打击迫害一案令人震惊!此案也证明了在漫漫的法制建设途中,呼唤我们以更大的理性去认识、去分析、去思考,惟其如此,我们才能拥有真正的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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