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波写得一手漂亮的散文,在同学们当中是人所共知的。一天,舍友拿来一份报纸给他,上面有一篇署着他名字的短文。“文章登了报,也不请客!”舍友对小波表示强烈不满。拿过报纸,看着变成铅字的散文,分明是自己几个深夜的劳动结果,怎么会登在这份报纸上呢?“我从来就没有看过这份报纸,更没有给他们投过稿!这是怎么回事?!”小波的文章是享有版权的,没有取得小波的许可,报社刊登他的文章是一种侵权行为。像小波这样的事例曾经发生过很多。作为版权享有者,小波是著作权人,报社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除了署名权以外,著作权人还享有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著作权法》摘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到著作权保护,同学们马上会想到图书、光盘、录音带、录像带……在同学们的一般认识中自然会把著作权的保护理解为对图书、光盘、录音带等的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并不仅是图书、录音带、光盘……而是由这些有形载体所表现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法律要求这类作品首先要具有独创性,即作品的作者必须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反映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理解,不能抄袭他人的作品;其次是要具有可复制性,即作品要用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或复制出来,如果仅仅是人的思想就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摘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摘录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哪些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评论
4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