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谈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期限问题。著作权包括两类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这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作出了规定。
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是没有保护期限的。也就是说,一本书的原始作者是谁,不论多少年都是不能改变的,是永远被保护的。在实践中,出版社出版任何一部作品都要给作者署名,大家熟知的古典名著《红楼梦》,作者永远是曹雪芹,就体现了对精神权利的永远保护。
那么我们平时所说的著作权保护期是指什么呢?其实,这是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倘若所有作品的版权保护都是永远的,那么,一方面,已经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就不会再去创作新的作品,对鼓励创作将是一种阻碍;另一方面,那些不可多得的传世之作的传播也会受到限制。比如:徐志摩先生于1931年11月19日因飞机失事遇难,到1981年12月31日徐志摩先生的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也就是说,徐志摩先生作品的财产权不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规定保护期限的目的就是要使作品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更快、更好地传播,从而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品一旦进入“公有领域”,其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发表权就不再受到限制,这样可以推动作品的传播。
《著作权法》摘录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永远受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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