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陈绪国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关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方便。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这是指处理相邻权利人之间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基本概念。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指城市、乡村因生产生活用水或者排水而产生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用水权或者排水权的相邻关系,是基于地产权和地役权相关联的变量水权关系。不用权利人可以产生不同的水权关系,水流上、中、下游的自然流水的利用,需要统筹兼顾、各取所需、各司其职,同时防止相关权利人滥用权利,尤其是防止污染、浪费水资源。权利人引水、截水、蓄水、取水、用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用水,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用水活动,包括引水用水、截水用水、蓄水用水、钻井用水、取水用水、航运与漂流用水,及其他占用、使用和利用水的行为。因权利人用水而产生的权利,衍生水资源的占用权、使用和利用权。

排水,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发生的排水活动,包括排除生产、生活的污水、废水,排除低洼地、水涝地的积水,排除渔场、鱼塘缺少氧气的旧水,以及其他消耗、排放和消除水患灾害的行为。因权利人排水而产生的权利,衍生水资源排污权、排泄权和排涝权。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城市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有集群相邻、个体相邻和隔地相邻的特点。城市居民的用水权、排水权是第一层次的集群相邻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公共利益来界定其特殊性。因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大中小城市的用水、排水可以依法统筹安排。这种相邻关系,甚至于可以是隔山、隔水、隔地的相邻关系。而城市居民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则适用于地役权或者地产权的法理基础。城市企业、个体的用水权、排水权,与城市规划与环境治理密切相关,统筹规划与商品经济、市场调节并举,集约、节约与环保并举,权利与义务、责任并举。

第二,农村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的产业特征。即以农业生产的用水权、排水权为主要特征,也是发生矛盾较多、较难处理的一类相邻关系。农村组织或者居民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也适用于地役权或者地产权的法理基础。处理农村跨行政区相邻的蓄水、截水、引水、用水、排水纠纷,利用行政处理的办法也是比较切实有效的,有时候比法院判决更为有效。如果运用行政手段无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当事人可以经过人民法院来判决处理。

第三,城市与乡村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主次分明。不成文的理念是,以满足工业生产为主和以满足农业生产为辅,或者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为主和以满足农业生产为辅,但是必要保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排水的需要。因为公共利益优于个体利益、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城市的地役权、地产权与农村的地役权、地产权有主次、先后之分。但是,实质上,城市的生产、生活对于农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长期的损害。依据物权法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正确处理城市的相邻关系,城市企业和居民应当对于农村居民进行适当补偿。目前,工业废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他人利益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对于农村居民进行经济赔偿。而城市人口向农村人口争夺水资源,没有对农村居民进行定向补偿,这是法律平衡机制不到位的地方。

第四,权利个体的相邻用水权、排水权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一般而论,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四项原则出发,法律许可向弱势者一方相对倾斜,于自然流向的江河湖海和溪流中,权利人一方独享用水权、取水权一般应当被限制或者被禁止。大量利用水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向有关水务管理部门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饮用水企业抽取矿泉水、地下水需要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税。国家兼顾与单位、个人的利益,这是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来稳妥地行使权利主体之间的用水权、排水权。

国家对城市企业和居民征收了污水排放费,仅仅用于本市的污水处理是还不够的;国家对于取水、供水企业征收了水资源税,是可以从中抽出一部分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农村居民的。这种做法,成熟的法制国家、地区是有先例的。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因家用或者土地利用所必须,自己取水则费用、劳力过大,可以通过支付偿金的方式使用邻地权利人的有余之水。这种做法,可以推广到城市补偿农村的整个体系中去。中国大陆曾经从三峡水电站供电单位电量中提取每度几分钱,用于补偿三峡库区几百万移民迁居的安置,这种做法,也值得推广到用水、排水的补偿机制中去。中国正在实施史无前例的南水北调工程,这项工程,对于缓解南方的涝灾作用不是很大,但影响南方的抗旱救灾的实施,对于南方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也要建立相应的取水、截水、用水补偿机制,当然也应当以物权法“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正确处理。

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用水权、排水权设置与权利平衡,是日常的、长期的错综复杂的相邻关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用水权、排水权,要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数量与质量和地理气候环境的具体情况来依法确诊,要注意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经验充实内容,各地还可以建立健全相关的判例题库,以促进相邻关系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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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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