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关系的法律意义


  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人们常常把当事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作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之一,即只有当事人之间具有市场竞争关系,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且,对竞争关系的理解通常是指,行为人与受害人经营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不同行业的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从而不会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实际情况并无如此简单。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对竞争关系的争议。

  为便于说明问题,在此先举几个例子。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对于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是有分歧意见的,甚至有时分歧还很大。

  例一,北京某电脑商场拟于5月份开业,在开业前在途径中关村的公共汽车上做车身广告,广告词为“现在买电脑绝对后悔,5月份在我商场买电脑给你惊喜价”。中关村几家电脑销售商店以该广告诋毁其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到法院。某电脑商场则辩称,其本身并不出售电脑,只是出租柜台供承租柜台的厂商销售电脑,因而与中关村的电脑销售商店之间不是同业经营者,没有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二,大湖饮料公司生产的大湖饮料系知名商品,其饮料包装盒及其装潢很有特色。某日用化学公司为促销其生产的洗发水,采用了与大湖饮料几乎一样的包装装潢,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误认误购,即本来欲购大湖饮料的一些消费者却误买了洗发水。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日用化学公司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行为时,该公司辩称其与大湖饮料公司不是同业经营者,没有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三,某市保险公司指定投保汽车玻璃保险的客户出险后,一律到甲汽车修理厂修理。其他汽车修理厂认为保险公司滥用其从事保险行业的优势地位,限制了汽车修理厂之间的公平竞争,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其与汽车修理厂不属于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没有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四,某火车站强制货物托运人购买其保价运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但是,火车站认为火车保价运输系铁路企业独家经营,其强制货物托运人购买保价运输,并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而不构成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