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奖销售的形式
有奖销售是以给付奖品的方式促销商品的行为。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即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均附带性赠与赠品的销售行为;二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即以具有偶然性的方式随机决定赠品的销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根据该规定,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只是禁止三类不正当有奖销售。
二、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即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将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细化为下列具体类型:(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并且规定,上列第四种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此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质次和价高是相对而言的,即质量价格比相差悬殊时即可认定为质次价高。例如,有奖销售的商品的价格明显地高于同类并具有相当质量的商品,即可认为属于质次价高。
四、抽奖式有奖销售
超过法定限额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这是前些年行政执法实践中查处最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对于活跃商品流通,搞活企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国家法律允许有奖销售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抽奖式的有奖销售的奖励金额严格限定为不得超过五千元。如果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其最高奖的金额超出五千元,设立巨奖,就会带来以下危害:(1)巨奖销售,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利益,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2)利用消费者的侥幸心理诱其购物,造成部分消费者偏离购物的本意,极易忽略商品本身的质量、性能和价值;(3)使销售成本增加,导致物价的不合理上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的限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法律规定不得超过5000元,是指以5000元为界限,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为合法。
商业贿赂的范围:
法律规定不得超过5000元,是指以5000元为界限,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为合法。
例如,交通银行黄石支行于1996年2月开办有奖储蓄业务。有奖储蓄以五万张存单为一组,每张存单面值50元,存期一年,每组发行总额为250万元。设特等奖1名,奖金额56800元;一等奖1名,奖金16800元;二等奖3名,各奖6800元;三等奖10名,各奖680元;四等奖100名,各奖68元;五等将25000名,各奖5元。3月28日,该支行举行公开摇奖,摇出了第一组中奖号码(其中有该行大冶分理处销出的4000张存单中,中一等奖一名)。该行开办有奖储蓄业务,所设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奖金金额均超过了5000元。其有奖储蓄活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黄石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行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8万元的罚款。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评论
10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