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原件的财产权与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各类作品的原件涉及两种性质的权利。一种是财产所有权,这项权利包括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享有这四项权能的前提一般是对财产(实物)的占有。各类作品的原件,尤其是美术作品的原件正是一件包含财产内容的实物。作品原件涉及的另一项权利是著作权。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主要不是对作品的实物的占有,而是对反映其智力创作的作品的拥有,这里的作品指抽象的作品,不是指某本书、某张画等。因此著作权中对抽象作品的占有同财产权中对作品实物的占有是两种法律关系。比如画家将自己的画稿卖给画店,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画店只有该画的财产所有权,画店可以向他人出售此画,或者赠与这幅画,但是不得基于对该画的财产所有权而利用该画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不得复制、发行、上网传播、广播以及以其他方式利用这幅画。正如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从该规定的行文来看,这条原则不仅适用于美术作品,而且适用于所有其他类作品。

  著作权的继承

  继承要符合的条件;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首先,关于对著作权的继承,是对著作财产权的继承。著作人身权由继承人保护其不受侵犯。其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要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