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分为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由此可见,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有时间限制的是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虽然也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由于著作权的客体——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是社会文化财富的组成部分,所以著作财产权不能像物质财产的所有权那样永久被所有人占有,而是必须在一定期限后转化为社会公共文化财富。另一方面,如果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像对物质产权的保护那样绝对,将不利于人类文化财富的积累和发展。

  由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同著作财产权的很多子权利紧密相连,所以著作权法第二十条在规定永久受到保护的作者人身权利时,没有包括发表权,而是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除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对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五十年,如果在这五十年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保护期仍按作者终身加五十年计算。

  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其保护期与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即作者终身加五十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论是否发表,都进入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