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听到不少专家在强调住宅是准公共物品,由此逻辑地得出政府应当提供住宅,或者起码要以低价提供住宅,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要。如果一种政策建立在对某些理论错误认识的基础上,那么不管这种政策的初衷有多么良善,都只会产生与人们意愿背道而驰的结果。
先引用一下关于公共物品的定义看看(网上随处可以查找):
第一个是MBA智库百科的定义。
http://wiki.mbalib.com/wiki/%E5%85%AC%E5%85%B1%E7%89%A9%E5%93%81
“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的特征,1、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2、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
第二个是维基百科的定义。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5%85%B1%E7%89%A9%E5%93%81
公共物品(Public good,又译公共财、公共财产)在经济学的解释里,是一种财货,从消费方面的观点上,具有「非敌对性」(或称「非独享性」、「共享性」);从供给方面的观点上,具有「无法排他性」。公共物品的效用不可分割地影响整个公众,而不管其中任何个人是否愿意消费。共享性,是指当一个人消费该物品时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指的是:财货可任意让多人共享而不减少该财货的效用,而且我们无法禁止某人不付代价而享受该财货。
一般而言,当某种产品或服务只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中的一个特征,经济学中称其为准公共物品。对照一下,公共物品的含义可知,住宅并不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纯粹是一种与食品、衣物、汽车等类似的私人物品。如果是私人物品,那么运用市场方式提供的效率是最高的。
那么,为什么众多专家把住宅产品视为准公共物品?首先的原因是不理解公共物品的基本概念,是对概念的误用;其次可能把某些人所谓的住宅产品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住宅问题容易引起公众抱怨的情绪进行了错误的解读。
看了倡导“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李明的博客文章,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李明只是说“住房是准公共产品”是国际通行的法则,并且举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例子,并没有但是容易引起公众抱怨情绪的产品和服务并不一定是公共产品,这种公共属性不能与公共产品混淆,更不能直接得出应当由政府提供的结论。如果这种理论是正确的,那么1978年以前我们全部由政府包办的经济政策当是天底下最好的政策了。
同时,住宅问题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抱怨情绪,并不能证明通过税收方式从社会筹集资金为一部分人提供住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这是“住宅准公共产品”论者一直忽略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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