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杯子引发的冲突——乡长喊来警察村民被拘留


   村民也好,乡长也好,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权利和义务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而现实情况是由于村民拿了乡长的杯子喝水,而引发了冲突,最终结果是村民被拘留7日。至于当地政府到底有没有非法征地,就不得而知了。

    联想起有些地方上访的就被送进精神病院,不能不说现实情况还离法律有一定的差距。

    据笔者个人所知,西方国家是有宪法法院的,专门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成为约束政府行为的另外一支重要力量。而我国却没有类似的机构。

     如何避免《宪法》总是处于一种若有似无的窘境中,确实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