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在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机制,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是著作权领域独有的,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领域都没有这种制度。
当作者个人或者某个出版社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时候,只有通过一个统一的、代表所有的或者绝大部分权利人利益的机构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这种机构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欧洲国家、日本、加拿大、我国香港地区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发展得比较成功;在美国的情况反而不如上述国家和地区,这可能和美国不加区别地将竞争机制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关;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虽然大都建立了相应的组织,但是为权利人收取的报酬都十分有限。尽管如此,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是非营利组织,即集体管理组织收到的收入在扣除少量佣金(例如欧洲国家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佣金不得超过收入的15%,)后,应将其余部分百分之百地分配给权利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首先产生在音乐作品领域,因为使用音乐的方式非常分散,作者和代表作者利益的出版社无法单独去实现作者的权利。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不断发展与壮大,目前在国际上集体管理已不仅限于音乐作品领域,而是扩大到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邻接权等领域。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使用作品的方式也越来越先进,同时也为作者个人控制作品带来极大的困难。从目前国际趋势看,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解决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著作权问题,已是可行并且经实践证明有效的途径。
集体管理机构的任务概括起来有:接受权利人的授权,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权利人同使用作品的人谈判并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权利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为权利人进行诉讼。
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主要有: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播放权和机械复制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美术作品的追续权(指美术作品原件每出售一次,作者从售价中提取一定百分比回报的权利),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公共借阅权(发达国家规定的图书馆因借书而向著作权人支付的补偿)、影印复制权,还有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等。有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上述权利中的某些权利,只能由集体管理机构代表权利人主张。
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除了管理本国权利人的权利,还根据同外国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保护该国作品在本国的使用利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向使用人发放许可时,一般采用一揽子许可和单项许可两种方式。所谓一揽子许可,指集体管理机构同使用人签订一项合同,根据这项合同,使用人可以随意使用集体管理机构所管理的作品,使用人每年根据约定的标准和使用情况向集体管理机构支付一次到两次使用费。一揽子许可通常适用于表演权和播放权的许可。单项许可,即每次使用前向集体管理机构取得许可,通常适用于机械复制权的许可。
集体管理机构收取的使用费,都根据作品使用的情况,按照固定的标准分配给各个权利人。在扣除必要的行政开支以及留存的各种社会福利基金后,剩余的应百分之百地分给权利人。
集体管理机构的另一项任务是建立社会福利基金,以帮助生活贫困的作者,或者支持严肃艺术的发展,以及资助青年作者创作。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一国的集体管理机构通常都是唯一的机构,这样有利于开展工作,减少行政开支。但是,同时也容易发生垄断和滋生滥用权利的现象。因此,欧洲大陆国家一般都规定,集体管理机构的产生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机构的经营状况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是建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是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成立的组织,而不是由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指定的组织,也就是说,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自愿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既包括著作权人的权利组织,例如音乐作者集体管理组织,也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组织,例如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或者音像制作者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最关键的两项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此外,著作权法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目的在于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真正成为替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管理权利的机构,这一点与世界各国的规定是相同的。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评论
编辑推荐
4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