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展2010年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之我见


 

 

□ 南京市统计局 王国钧/文

       根据《2010年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安排,国家统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于二三季度对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大检查。这对于进一步增强统计法制的权威性、提高统计公信力、强化统计基础建设、增强统计执法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历史经验和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特点,为使这项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针对“三个层次”,采取不同的检查方式

      在新形势下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必须要针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政府统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等“三个层次”,根据新《统计法》赋予的各层次的工作职责,由不同的监督主体,采取不同的检查方式有针对地进行检查,这样,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一,对于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建议由上一级监察部门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采取直接向政府的有关领导发放《大检查自查表》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是否依法设置统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拨付普查经费,是否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等。检查表须有领导本人填写,并签名上报。

      第二,对于政府统计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要由上级对口部门分别开展检查,内容主要是依法统计的情况,要列出具体的检查项目,如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发《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统计制度》等)、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监管、依法公布统计数据、依法对统计调查渠道进行管理,等等。

      第三,对于统计调查对象。要由直接负责调查搜集的政府统计机构进行检查。要检查其真实、准确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要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的自查标准、自查内容和检查程序的基础上,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要狠抓“两大领域”,突出不同的检查内容

      所谓“两大领域”,即承载统计数据源头质量的“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统计调查对象。

      根据目前我国统计工作的工作渠道和“抓大推小”的调查方式,对于“限额以上”的统计调查对象,要重点检查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如:是否数出有据,有无虚报或者瞒报的情况,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和及时,原始报表与录入情况是否一致,等等。

      对于“限额以下”要检查有关统计部门抽样统计调查制度的合理性、抽样调查操作的规范性、统计推断的科学性,等等。

      对于“两大领域”的大检查,可以由调查队在适当的时间采用无记名“问卷式”调查的方式进行面上情况的把握,了解该地数据质量的总体情况、《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和开展大检查的情况,为正确评估大检查的工作质量和该地统计执法情况提供依据。

      三、要抓住“五对矛盾”,协调好大检查的重要关系

      第一,统计局与调查队在大检查组织协调上的矛盾。要建立统计局和调查队开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机构,制订统一的大检查方案,协同动作,减少矛盾和重复。

      第二,大检查时间与基层人普时间的矛盾。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错开大检查和第六次人普的工作时间。

      第三,原则规定与细化要求的矛盾。为了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不仅要制订大检查的原则规定,以便于适应全国不同地区的需要,还要制订大检查的工作细则,确定检查重点指标、指标所属时间、汇总要求等等,以体现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四,检查质量与人力的矛盾。鉴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复杂性,搞准统计指标的难度较大,而基层人员较少、事务繁杂,因此,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大检查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使有限的人力和时间发挥最大的效率。

      第五,评估数据与人为篡改的矛盾。要坚持科学评估,确定科学评估的基本实体规定和程序要求,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同时,也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放任自流,反对不顾实际情况,简单机械地采集统计数据的现象。

      四、要坚持四大结合,确保大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大检查必须要坚持面上的动员和发动,以便形成一个浓烈的学习宣传《统计法》的氛围。因此,就必须要扎扎实实地开展自查,通过自查,可以使广大的调查对象进一步学习《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提高统计法制观念,自觉纠正在统计上的不规范行为。同时,通过抽查可以使侥幸者和不以为然者受到威慑,使大检查的目的得以真正实现。

      第二,法规检查与制度完善相结合。制约统计工作质量的不仅有统计法规执行不到位的因素,也有统计自身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因此,在大检查中,必须要加强统计方法制度和各项统计内控制度的建设。通过大检查,促使统计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

      第三,统计部门检查与其他部门检查相结合。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不仅要检查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也要检查政府其他部门的统计工作。不仅以统计部门为检查力量,也要与监察、法制以及政府的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大检查。

      第四,数据质量检查与统计能力建设相结合。在检查中不仅要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更要以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为切入点,加强统计执法能力、统计调查能力、统计质量控制能力等的建设。

载《中国信息报》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