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协会开展资质等级认证的探讨
王仲礼
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6]115号) “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中指出“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完善行业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等行业监管制度和相关配套办法,促进行业依法执业、诚信经营”。但目前还没有配套的办法,谁来评定?怎么评定?都有待探讨。《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则还没有关于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等级认证(评定)的内容。国际上行业协会通常都开展资质等级认证。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所允许的。
一、必然性
欧美行业协会通常采用三种方法保证行业的自律。一是奖励:通过对行业内杰出人才和优秀会员进行大张旗鼓的奖励,一方面提高公众对本会(该行业)贡献的认识,另一方面鼓励更多的业内人士取得更好、更大的成绩——我们称其为“前面用奖赏领着”;二是认证:行业协会通过创品牌企业或搞资质认证等形式,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认证相应级别的资质——我们称其为“中间用压力压着”;三是惩罚:如果发现有违反行业规范、搞不正当竞争、损害同行和消费者利益的会员,协会将采取惩罚措施,如取消会员资格,禁止在本行业从业,甚至向法院起诉——我们称其为“后面用惩罚促着”。实践证明,这些行业约束反映了该事物的客观要求,是客观的必然,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可以借鉴欧美的这些自律方式,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资质等级认证形式,从而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与协会自律相配合的新型管理体制,以搞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建设。
二、重要性
在中国金融高峰会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蒙代尔曾表示,中国金融市场缺少评级体系,尤其对公司的评级更为缺乏。蒙代尔称,在美国和欧洲,如果没有穆迪或者标普这些专业公司,人们根本无法从事相关投资。因为投资者不可能成为了解每一家公司的专家,要是没有评级公司提供各种公司的客观信息,就不可能更好地了解这个公司,也自然谈不上很好地投资了。可见,资质等级认证是多么重要。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也一样,企业也不可能对他们全面地了解;如果有了客观的资质等级,则一目了然,客户一下就可以找到理想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可行性
《行政许可法》在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中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就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以对其资格、资质应该设定行政许可。但我们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有自律管理办法,能够自律管理,所以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可见,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这是政策中有明文规定的,不可不设行政许可。但,资质还是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当然,前提是注册税务师行业能够自律管理。这就是说,我们注册税务师协会,完全有权力和应该开展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认证。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在奖励种类中规定:“(—)团体会员奖励种类:……3、评选“A”级单位。(二)个人会员奖励种类:3、评选“☆”级执业注册税务师”。有点像资质等级认证,但还不是资质等级认证。可以在今后进行奖励时,摸索经验,待条件成熟了,将其转化为资质等级认证。
注:资格是指需具备的条件;资质是指素质。
注册税务师协会开展资质等级认证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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