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有没有暗访权?


记者暗访等同于“钓鱼”吗?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和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曝光了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工作人员买卖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事件中,记者在调查此事的时候采取了“乔装身份暗访”的手段,被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指责是“钓鱼执法”。首先要明确的是,暗访与钓鱼执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律师想质问的是:记者采用“钓鱼”手段,究竟有没有暗访权。我们要从几个方面看待这个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而且普遍认为社会不公平的年代里,大部分公众都认可“暗访”这种采访方式。而且,这种能够彻底暴露制度和人性贪婪的采访方式,确实让社会的黑暗面暴露于众,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有几个问题需要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新闻记者和普通人一样,都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一般公众都认为,记者负有调查并解释事实真相的责任。西方新闻界称记者是“无冕之王”,指的是即使没有公权力,但依然拥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这种影响力超过了公权力赋予个人的。但是否就因为这种“揭露事实真相”的责任就赋予了新闻记者可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记者与街上走的每个普通民众是一样的,不能侵犯他人权利。也就是说,新闻记者不能因为公众的知情权“获取信息”而侵犯他人权利,不然,新闻记者就有特权,可以豁免一切侵权行为,这是违背常识的。

第二,应该避免因为公共利益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发生。

“暗访”这种新闻采访方式是否触犯了法律呢?令人遗憾的是,大家都是在有意无意忽视这点。人们没有深究暗访的合理和合法性,主要是因为需要暗访的“猛料”通常揭发出来之后都大快人心,而且新闻记者能赢得大部分人对他们职业精神的赞誉。所以,公众和新闻记者都会认为,揭露坏事或者恶人更为重要,那怕是“不择手段”。

如果在没有侵权(如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的前提下,我们应该提倡正当的采访行为(比如采访对象有权让记者出示证件等)。但是,为了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是否就可以践踏少数人的权利了呢?答案自然也是否定的。我们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每个人的权利是应有之义,不管这个人站在什么队列,处在什么地方,即使在监狱亦如此(犯人都有最基本的人权)。

第三,“暗访”违反了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如果新闻记者的暗访,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这就违背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公正。因此这种行为应该被禁止的。理由很简单,以“诚实和尊严为天命”的新闻记者,自己本身就违反了诚实原则,又谈何尊重他人和坚守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呢?

此外,我们还经常混淆了新闻报道自由和新闻记者本身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新闻记者的暗访,如买卖地质灾害报告案件中,记者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新闻报道自由范围,而是属于记者的个人民事行为,这应该有所区别。界限就是,新闻记者只能报道,也就是说描述事件,但不能参与事件本身而“同流合污”,不然的话,一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厘清新闻记者“暗访”的层层关系后,接下来要问,该怎么办?

往前一步,违反了职业伦理道德,甚至是法律;退后一步,则无法获取事实的真相,公众的知情权又如何能保证呢?这该怎么办呢?所以我们呼吁既能保证新闻自由,又能保证他人权利的法律规范出台,这就是《新闻法》。《新闻法》最基本的着力点,就在于新闻记者获取信息的自由,同时要有所谓的言论“豁免权”。

为什么要赋予新闻记者更多的信息获取权呢?因为从最基本的人权这个角度看,每个人都有信息知情权,但是限于个体的力量,记者这个群体就担负了公众的知情权的执行者。跟其他人一样,新闻记者都有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包括阐述和传播事实的自由。也就是说,广义上看,每个人都是新闻记者。但切合我国实际,由于“记者证”的行政手段,新闻采访权被缩小至一小部分人。那这一部分人更有责任让普罗大众获取真实的信息。

那么学者和新闻记者群体呼吁的“豁免权”又是什么呢?其实这就必须从言论自由上考虑这个问题。因为新闻自由是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也就是说,报道新闻,属于言论的一种,正所谓“思想不能犯罪”,作为言论自由的新闻报道,自然是不能追究责任的。这就是新闻记者的“豁免权”。即使新闻记者的报道不是真实的,也应拥有豁免权。因此,政府、企业或者个人以“报道不实”对新闻记者和媒体单位处罚或者起诉,是将追求事实真相的行为止于权力。那如何避免新闻记者故意的“不实报道”呢?这不是用法律,而是要运用行业规范,也就是记者协会一类组织的守则进行规范。

但是这个豁免权的界限在哪里?界限就是这个言论仅仅停留在表达上,而不是上升到行为上。极端的例子是,在美国,烧国旗是允许的,因为这是言论表达的一种,但是推翻政府就是犯罪。还有就是,说一句“我想打你”这句话是不可能把你送进监狱的,但你真的打人了,这就是犯法甚至犯罪,就有可能被送进监狱。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有些暗访行动,其实就是记者本身的“违法社会良俗、伦理道德甚至是法律”的行为,而不是素描事件的言论。对这些“暗访”行为,则应杜绝。例证是,记者因为报道事件而掏假钱买东西,这就是违法行为,但报道他人使用假钱,这就是正当的新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