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制公务员
[一]
选任
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之一。通俗讲是指在选任制下产生的公务员。
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需要说明的是,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虽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但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或决定任命,由于通过或决定任命都是以表决的形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这部分职务带有选任的成分,因而担任这些职务的公务员也可理解为“准选任制公务员”。
[二]
选任制,就是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领导人员的一种制度。
选任制是目前干部任用的主要形式之一。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各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目前均由各自的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选举中,通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党委和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和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方式之一。选举通常是定期进行的,并对领导人员的任期有明确的规定。
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实行选任制应注意加强选举工作的民主管理,使党员代表和人民代表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严禁个别人利用选举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违反规定进行贿选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理。
[三]
选任制公务员
按照我国现行干部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
一、
选任制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概括起来说,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二、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主要包括下列职务:
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和书记、副书记。
(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注:《党章》规定: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5、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2)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7、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除上述职务以外,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的,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因此,“决定任命”的这部分职务也具有选任的性质。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等等。此外,法官、检察官和驻外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也是类似方法和程序。
三、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
《公务员法》三十九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通常采取会议公报、公告等形式。
任职:
一,通过选举方式任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二,在一定条件下决定任命。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厮支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的个别任免。《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组织的负责人。
免职:
公务员担任的职务由谁赋予、通过何种程序赋予,就应该由谁免除、通过何种程序免除。
一,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
二,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有关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
四、
选任制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身份管理包括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失去。
取得公务员身份的途径:
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
从机关外调入公务员队伍;
聘用担任公务员职务等。
丧失公务员身份:
调离机关;
辞职;
被辞退;
被开除;
聘用制公务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等。
进入公务员队伍即取得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即失去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在职务上发生变化与是否取得和失去公务员身份不是必然的关系。
但是部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免除,可能会涉及公务员身份是否保留问题。这部分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界人士,在人大选举中当选政府领导人员如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具有公务员身份,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届满或者被罢免、被撤职等,其职务即终止,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需要看其是否担任其他公务员职务。如果在选任职务免除后,被安排担任委任制职务,或者初聘用担任有关职务,则公务员身份继续保留;如果选任职务免除后,不再担任其他任何公务员职务,则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不保留公务员身份后,对这部分人员以其所从事工作性质确定其身份。
[四]
中共昆山市委组织部、昆山市人事局
转发《关于加强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昆山市人事局
昆人发(1999)2号
各镇党委、政府:
现将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苏人发(1998)39号《关于加强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昆山市委组织部
昆山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
关于加强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意见
苏人发[1998]39号
各市市委组织部门、各市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工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郊区区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局:
为保证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后的正常运行,完善和规范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根据乡镇特点,现就加强我市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下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是指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按照法定的选举程序和有关章程,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正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专职干事)、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工会主席、科协主席。乡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乡镇机关现有公务员中选拔任用;职位空缺且无合适人选时,也可以在乡镇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行政村的优秀青年党团员中选拔任用;年龄一般掌握在35岁以下,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乡镇机关任选制国家公务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所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不得超编、超职数配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任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改选;各选任制职位候选人人选,属条线的,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条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县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3、新选任人员当选后,乡镇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原是国家公务员的,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复后,即对外公布,并抄送有关条线主管部门备案;原是企事业单位、农村行政村中的国家干部或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经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国家公务员聘任手续(聘任期一般与换届年限相同),然后对外公布。
4、经选举后聘任的国家公务员员,任期内享受同机关国家公务员相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由乡镇负责按时办理社会养老、失业保险。聘任的国家公务员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员条件的,可参加所任职位国家公务员招考,在录取时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选举后聘任的副乡镇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任期满一届后有继续当选,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试合格、能胜任现职并符合条件的,可在职数限额内予以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成绩显著,素质好,能力强的其他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乡镇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将他们输送到重要岗位锻炼培养。对在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应及时予以解聘或辞退。聘任的国家公务员任期满后,继续当选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如不再当选,可由乡镇党委根据本人工作能力和表现,在企事业单位中安排适当工作,也可按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回原单位安排或自谋出路。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对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的培养和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要对选任制国家公务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教育他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廉政,依法办事,做一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要有计划地选送任制公务员到各级党校和条线培训部门学习,组织他们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他们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本技能,完善和优化他们的知识结构。
6、乡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是我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他们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乡镇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任免、调动选任制公务员时,应事先听取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条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积极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培训、交流、回避、辞退等单项制度,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对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要关心选任制国家制度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优;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保证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使乡镇机关选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附:《苏州市乡镇机关选任制人员聘任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表》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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