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认领”的强盗逻辑


    经常在互联网上可以看到“版权认领”的这个词,比如,优酷的“版权认领”计划(http://www.youku.com/copyright_apply.html),迅雷的“版权认领”计划(http://copyright.xunlei.com/cgi-bin/cgi_help)。而从互联网上搜,也可以发现有很多记录,但是却没有一个是告诉我,它到底是一个什么意思。不过,我觉得类比“失物招领”应该好理解,他的意思就是这里有你的“版权”,你来拿回去吧。当然了,拿回的其实是“版权”收益。

但是,现在看起来,这玩意儿却有一些滥用之嫌。这里,我们将“版权认领”和“失物招领”相比对,就可以看出来,“版权认领”也是有适用范围的:

1. 必须是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得的他人的物品。要不是别人遗失的,要不就是先被偷,然后被执法机关缴获的。你总不会是小偷把偷来的东西,搞一个“失物招领”吧?

2. 必须是“所有人”无法或者极难判断的情况下才搞失物招领。比如,你前边的人掉了的东西,你捡到不立即归还。或者丢失的东西中有很明确的主人的信息,你却非搞一个“失物招领”,算哪门子事?

3. 如果“无人认领”,也不能据为己有,必须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这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好像也是有规定的。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版权认领”必须符合几个条件才行:

1. 获取的版权是正规途径;

2. 版权所有人无法判别;

3. 如果无人认领,可以通过某种手续,将版权收益上交国有或者集体所有;

那么,是否有先例支持我们的这个判断呢?回答是有的。在我搜索“版权认领”的时候,发现有一个新闻:

末代皇帝溥仪及其遗孀去世后,群众出版社以其著作《我的前半生》没有著作权继承人、著作权人去世时无遗嘱为由,向法院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法院因此启动“认领公告”,也就是“版权认领”。

而互联网中,是否有“版权认领”的先例呢?回答,也是有的:Google启动的数字图书馆项目,通过与各大图书馆合作,部分的扫描了很多著作的部分或者全部。但是因为很多图书都很古老,而版权可能经过好几次的继承,很难找到现在的版权所有人,或者现在的版权所有人所在地也很难确定。所以,Google同样采取了一种类似“版权认领”的策略。当然,这种策略本身也受到了部分的质疑。

那么,我们在回过头来看,优酷们搞的“版权认领”计划是否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呢?很可惜,好像没有一条符合的:

1. 需要“版权认领”的,应该说绝大多数都是非法的拷贝,比如翻拍、偷拍等等;

2. 需要“版权认领”的,都是影视作品,而且是最近几年的。这些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在作品中都有明确的标示。而且这些公司也都是很容易找到的,并不是无法确认或者无法找到;

3. 根本没有对“无人认领”的情况做出处理。似乎,没人来认领,这东西就自然归自己所有了……。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现在视频领域“版权认领”的强盗逻辑:我盗版了你的东西?好,那么我搞一个版权认领。你来认领不?不愿意来吗?没有注意到吗?呵呵呵,哪这就归我了哟!!当然了,你来认领也不简单,你得按我的规矩办,否则,也没你的份~~

其实,就如同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东西。然后在自己的门上贴一个“失物招领”,如果没有人来“认领”,就说这些东西归自己所有……。你觉得这个合法吗?难道大家不觉得这个很可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