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产生
一些国家的专利局在早期都有自己的专利分类法,如:美国专利分类法、德国专利分类法、日本专利分类法等。但是由于各国分类法指导思想的差异,任何国家在利用其它国家的专利文献时都因分类不同带来困难,因此,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需要有一个通用的国际专利分类系统。这种情况下,国际分类法应运而生。
国际专利分类法产生过程
用时间轴的方式简要概括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产生经过与事件。
1951年,欧洲理事会组织研究讨论建立一个国际专利分类系统;1952年,欧洲理事会成立了一个“分类小组”;1954年12月19日,欧洲理事会的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瑞典等签订了《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欧洲协定》,由此建立了欧洲专利分类法。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前身BIRPI(Bureaux International Reunis Pour La Pr–oduction de la Propriete Intellectuelle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事务局)与欧洲委员会开始就过渡时期继续进行改进分类工作的共同管理问题,接受欧洲专利专家委员会建议,将该欧洲专利分类法作为国际专利分类法(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简称IPC)。1968年9月,第一版IPC生效。1971年3月24日《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以下简称IPC协定)。该协定确定IPC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统一的专利分类法,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可以成为IPC协定的成员,该协定对其成员国有多项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权利是参与不断改进IPC的工作,最重要的义务是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也就是说将相关的分类号印在由该专利局出版的每份专利文献上,提供这种分类号信息也是该局的责任。
二.专利分类的目的、对象
1.分类的目的
·根据IPC协定,分类表是使各国专利文献获得统一分类的一种工具,以便于对专利文献进行分类管理、使用、查找;例如:编排专利文献,使使用者方便地从中获得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
·IPC分类可以在各种检索中使用,如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包括对技术先进性和实用价值作出评价)而进行的专利文献检索时的一种有效检索工具;
·作为对所有专利情报者进行选择性报道的基础;
·作为对某一个技术领域进行现有技术水平调研的基础;
·作为进行专利统计工作的基础,从而对各个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作出评价。
2.分类的对象
IPC协定规定国际专利分类法主要是对发明专利申请书,发明证书说明书,实用新型说明书和实用证书说明书等(统称为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三.国际专利分类法的应用
1.中国的使用情况
自1985年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一直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主题分类,给出完整的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主题的分类号。分类工作依据最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法》中文译本。
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公开、公告文献按IPC分类号编排,定期向公众公开或公告。同时也按IPC编辑成检索工具书,例如《分类年度索引》。
1996年6月17日,我国正式向WIPO递交了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加入书,1997年6月19日生效。中国正式成为《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成员国。
2.世界有关国家的使用情况
为了使大家在利用专利文献时对有关国家使用IPC分类的年代有所了解,为检索提供方便,特列出下列国家和国际专利组织在其出版的专利文献中应用IPC的情况,他们将专利文献分到分类表的小组或大组位置。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1981)
澳大利亚(1970)
保加利亚(1973)
中国(1985)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983)
埃及(1974)
芬兰(1968)
德国(1971)
印度(1975)
爱尔兰(1969)
日本(1975)
墨西哥(1980)
新西兰(1983)
菲律宾(1972)
韩国(1979)
俄罗斯联邦(1991)
前苏联1970)
斯洛文尼亚(1993)
瑞士(1971)
美国(1969)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1985)
奥地利(1969)
加拿大(1977)
捷克共和国(1993)
丹麦(1968)
欧洲专利局(1978)
法国(1969)
匈牙利(1970)
印度尼西亚(1992)
以色列(1969)
马来西亚(1985)
荷兰(1969)
挪威(1968)
波兰(1970)
罗马尼亚(1970)
斯洛伐克(1993)
西班牙(1967)
瑞典(1967)
英国(196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78)
(注:国家或组织名后面括号中的年代是该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在专利文献出版物上印上IPC符号的起始年)
国际专利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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