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友:让人想起大庆联谊案》


《江苏三友:让人想起大庆联谊案》
 
2010年3月26日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三友,代码002044)突然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为上市公司江苏三友现任董事长张璞,出让人则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简称:联社)。
一份普通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为什么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事情要从六年前讲起。2004年6月5日,出让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受让人张璞、常晓钢等9人签署了《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的标的是联社名下的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友谊实业53.125%股权分别转让给张璞等人,其中,张璞受让比例为25.50%,常晓钢为8.025%,等等。当时,友谊实业的净资产为16900万元,联社的公有股占总股本53.125%股权即为权益9030万元。同时,根据南通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对管理层奖励原则及一次性支付等因素,联社实际转让价为7922万元(目前价值超过40000万元)。2006年5月19日,友谊实业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持有江苏三友的大股东友谊实业之控股股东从联社变成为张璞,张璞持有友谊实业股份为30%,刚好比联社多出0.225%,张璞由此成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江苏三友系江苏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基础上于2001年4月30日设立,2005年5月18日,江苏三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而江苏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则是由友谊实业和日本三轮株式会社于1991年1月22日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产品为高档时装的设计、生产、销售、服饰及原辅材料等。
但是,2004年出让双方签约受让友谊实业股权、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并未在2005年4月7日、5月13日的《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反映,在其后的年度报告中亦无表述,甚至在2006年友谊实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仍是如此,直到今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布为止。
江苏三友的这种行为,很明显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市场的信息披露规范规则。应该讲,江苏三友的这些行为是虚假陈述行为,严格来讲,是两个方面,一是欺诈发行,二是虚假陈述中的重大遗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已发行未上市的欺诈发行行为,可是退还申购款并终止上市,但江苏三友已上市多年,不便终止其上市,但监管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市场禁入,而对重大遗漏,一如欺诈发行,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
而相关虚假陈述行为人则可包括下列范围:上市公司江苏三友本身,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张璞等人,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这些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如果江苏三友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虚假陈述实施日可定为2005年5月18日江苏三友上市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26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布日。
无独有偶,今天的江苏三友的虚假陈述行为,倒与过去的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有几分相似。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曾对大庆联谊公司、承销商、证券登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罚。而后,有679名大庆联谊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大庆联谊存在欺诈上市及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其一,欺诈上市。经查,大庆联谊石化总厂是于1996年筹划用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其目的是申报上市。1997年3月20日,黑龙江省体改委以黑体改复[1993]495号文批复同意大庆市体改委的请示,落款时间为1993年10月8日。1997年1月,大庆市工商管理局为大庆联谊出具签有1993年12月20日的工商营业执照。1997年3月,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1994年1月。大庆联谊编制了股份公司94年、95年、96年的会计记录;经查,股份公司三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证监会对其申报材料的要求。其二、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