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专家候选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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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精神,我部将于今年在全国开展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和儿科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拟组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专家库,现就推荐评估专家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

  (一)专业范围:

  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和儿科及医疗管理。

  (二)推荐名额:

  1.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医疗管理专家2-3名,上述每个临床专业的技术专家不超过10名。其中,北京、上海、广东省(市)卫生厅局上述每个临床专业可推荐技术专家20名。

  2.中华医学会推荐上述每个临床专业的技术专家50名;

  3.中国医院协会推荐医疗管理专家30名。

  二、评估专家候选人条件

  (一)专业技术专家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受聘于三级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

  3.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二)医疗管理专家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受聘于三级医院,并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

  3.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三、具体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专家候选人汇总表》(附件1)及《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专家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我部医政司。所有表格电子版可在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我部将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背景、学术地位、临床工作经历以及所在单位的类型和地域等因素,对候选人进行审核遴选后,组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专家库。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明、高新强、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826、68792732、68792211

  传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专家候选人汇总表.doc

        2.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专家候选人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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