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及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该专利申请就进入了专利授权阶段。
1. 办理登记手续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并不等于该项专利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必须在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该专利申请仍然不能被授权。为了提醒专利代理人和专利申请人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在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的同时,还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直接发出的就是“授予专利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专利代理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向委托人转送时,就开始着手办理登记手续的准备。
首先,应当注意“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有无记载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信息,如果授权通知书中表明审查员已进行了依职权修改,就应当协助委托人审核一下依职权修改的内容是否合理,对于个别依职权修改不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反映,以便在授权公告时得到纠正。
其次,应当征询委托人有无提出分案申请的打算,如果委托人还准备提出分案申请,就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内提出,否则,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该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在确认了上述两方面问题后,就应当为委托人办理登记手续。具体说来,主要是缴纳有关费用。
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还应当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维持费,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专利证书印花税以及自该专利申请第三年度起至授权前一年度的申请维持费。
对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共同提出的专利申请来说,还应当征询一下委托人的意见,是否需要办理专利证书副本。若需要的话,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为委托人中的共同请求人提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的请求。
2. 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的处理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和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自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此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向专利申请人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此外,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和专利证书印花税的,或者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专利证书印花税和除授权当年外各年度申请维持费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此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也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专利代理人在收到上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后,应当核实一下是何种原因:究竟是没有缴纳有关费用从而被认定未办理登记手续呢?还是没有缴纳或缴足其中一项或多项费用而被视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另外,应当分析一下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若是委托人未及时给出缴纳费用的指示,则应当立即转达委托人,并征求其是否办理权利恢复请求。若是由于部分费用未缴纳或未缴足,或者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邮局或银行所造成的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而造成的,则应当立即着手提出权利恢复请求。凡是决定提出权利恢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书费,而且应当补缴所有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费用,以消除作出上述通知书的原因。需要说明的是,在提出权利恢复请求时,即使造成作出上述通知书的原因的责任不在己方,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第三者,都应当先将恢复权利请求费及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费用缴上,并随同提交责任不在己方的证明,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核实后再将多缴的费用(必要时连同恢复权利请求费)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