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上诉,难道还能减刑?


1月19日,黄松有案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决定上诉 否认贪污公款

而据今天的《新京报》报道,黄松有的辩护律师,也是重庆打黑“李庄案”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黄松有本人对于受贿的指控并无异议。关于贪污指控,黄松有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之后,他与黄松有进行过会见,决定提起上诉。

关于黄松有的一审判决,黄松有的律师对外声称判决过重,可老百姓却普遍认为判决过轻。笔者也从三个方面分析,以证明其判决确实过轻:

其一,黄松有的“性贪”帐,在一审中并没有考虑。黄松有落马后,香港《大公报》等媒体报道称,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更有司法界人士称其为“性贪”。而笔者以最为朴素的标准去判断,黄松有的“性贪”后面,应该有“特定关系人”在后面,否则,谁愿意无偿满足黄松有的“性贪”?

其二,二级大法官受贿39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应是“法外开恩”的结果。依照《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近期虽然有不少贪官受贿千万甚至上亿都没有被判死刑,应该有“法外开恩”的因素在起作用。但作为国家二级大法官,黄松有属于知法犯法,理应重判。此外,黄松有作为建国以来中国司法系统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社会影响更为恶劣。此前,郑筱萸受贿金额649万余元,仅比黄松有多了139万元,最终被送上了断头台,就是因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如此比较,黄松有贪污、受贿510万元,判处死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

其三,“两罪并罚”中或有照顾。对黄松有的“两罪并罚”,最终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作为一审判决结果,黄松有还有什么不满意的?黄松有的“两罪并罚”,也体现出“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大笑话,暴露出中国法律弹性过大的弊端。

有鉴于此,黄松有上诉,获得减刑的可能性应该不大。

那么,黄松有上诉的真实目的究竟是什么呢?黄松有坚持认为法院对他贪污120万元定性不准,认为那笔钱应该属于受贿。黄松有表示,“一生都没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

黄松有收了别人的钱,就给办相应的事,实际上是权钱交易、两不吃亏,吃亏的只是国家。而给他定一个贪污罪,就是贪污了法院的钱,就损害了以前单位和同事的切身利益,在他看来那就太丢人现眼了。黄松有声称“一生都没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无非是在向他以前的同行们表白:贪的是国家的钱,和你们无关。

如此看来,黄松有的贪,还是有着一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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