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一审判死刑的社会意义(图解)


重庆的打黑除霸以文强一审被判处死刑为代表,进入了收关阶段。文强也毫无争议的成为了这次活动的主角。

在这次活动中,以文强为主的犯罪团伙被定罪成为了打黑除霸的焦点。这就像美国打击伊拉克一样,抓到萨达姆才算成功。文强也“很不幸”的成为了这样的人物,打黑除霸的原因是什么?打黑除霸的功绩在哪里?都将成为文强定罪的社会基础。

对于文强本人来讲,在黑道混迹了很多年,他的所作所为已经明示:他已经不能理解党执政的基本要素和做官的基本准则。而且其对于作为人民政府的公务人员的理解也是截然相反。从其被捕以来,一直是以一种无奈、甚至是委屈、不走运的嘴脸出现在人们面前。他的这种表情,表面上看来,好象是他自己不幸的遭遇。其本质上是人生观和世界观的缺失,不能够理解社会的美好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他把党和国家和人民给予他的荣誉和地位都当成了自己游戏的工具。

文强一审判处死刑,基本上二审也就是终审都是一样的,因为社会的影响力已经十分的恶劣。在他自己看来,他遇到了他所认为的不应该遇到的领导,他认为自己倒霉,其实是自己没有能够把握好自己。他把自己看得很伟大,其实是坐井观天、一个小重庆主义者而已。

以下是文强相关的一些图片,不妨配以文字解读,可能更容易理解他:

(这是文强的众多别墅的一栋,现在对于即将判处死刑的他来讲有什么意义呢?我们不好在比喻了,对于即将离去的人)

(文强从被捕到现在,一直在重庆的山雾里,还雾蒙蒙的认为自己当官没有怎么犯法,只是别人给了点钱而已,甚是可悲!四到临头了还装出一副无所谓的样子)

(文强对于法官来讲:是一个锤头和人头的问题,是法官的锤头硬还是文强的头硬?)

(文强的工作照片,那时候看到这张照片,佩服的人多、行贿的人多、听话的人多;如今看到滋味恐怕就不一样喽)

(曾经的手下,今天即将决定文强的命运甚至是生与死的场面)

(文强在重庆的功绩都被这把伞给毁了,当然也潇洒过一阵子,总起来不知道文强想得是哪一头?)

(文强的懂法,可能对于执法的武警战士来讲,是个不错的犯人。而对于全体重庆人来讲,可能就不是这么回事了?)

(文强是领导,在犯罪团伙中也是领导,当然要站在中间,那判刑就不是那么有领导觉悟了?)

(收取财物,在文强那里就是工作的附属品或者叫战利品,总之有了官当,这些都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文强从来就没有当回事,家常便饭,所以张大千的珍品,也被他当成了赝品,这是有意思,不知道文强还会开这样的玩笑)

【新闻背景资料】4月14日下午3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重庆市司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华龙网报道,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同案受审的文强的妻子周晓亚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9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调整,工作调动、安置,经营开发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内的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文强明知岳宁、马当、王天伦、王小军、谢才萍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9月,文强、黄代强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

  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约某女到重庆市渝北区一餐馆和一会所吃饭、唱歌,授意他人劝该女大量饮酒后,将其带至一宾馆,不顾该女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此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关于文强、周晓亚收受赵利明一幅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蜀山携琴访友图》)的真伪问题,法院依法委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图的真伪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一般仿品。经过开庭质证,法院对该画价值364万余元未予认定。

  法院同时查明,黄代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84万余元,包庇、纵容分别以王天伦、龚刚模、王小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谋求职务升迁,黄代强还向文强行贿财物9万余元,并帮助文强隐匿犯罪所得。此外,黄代强还通过高利转贷,非法获利71万余元。

  赵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他人人民币35万元。为得到文强在其职务升迁和工作安排等事项上的帮助,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周晓亚送给文强钱财共计人民币27万元。此外,赵利明还纵容以谢才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12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将私人购买物品在单位财务报销。

  陈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纵容以岳宁、龚刚模、王小军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收受他人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万余元。为得到文强在其职务升迁等事项上的帮助,陈涛还多次通过周晓亚送给文强财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长一审宣判后,文强等5人及其律师当庭未表示要上诉。文强之妻周晓亚在听到判决后,当庭失声痛哭,瘫软在地。

【量刑依据】今日下午4时45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文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宣判后,审判长就文强一案的相关问题回答了华龙网记者的提问。

  华龙网记者:为何判处文强死刑?

  审判长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因此,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就本案而言,文强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且受贿121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文强身居司法机关要职,长期收受下属贿赂,为他人调动、职务晋升谋取利益,对重庆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影响极其恶劣;文强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在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财物后,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致其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当其罪。

 华龙网记者:文强等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是如何认定的?

  审判长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观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就本案而言,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要职,肩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具有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他们在与王天伦、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谢才萍等人持续交往中,特别是大肆收受这些人的财物的过程中,对这些人长期从事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明知。在此情况下,仍然收受其钱财,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具体的包庇行为,构成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比如,文强等人在明知岳宁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收受其钱财的同时,通过让陈涛向岳宁敬酒的方式,提示负有直接查禁职能的陈涛放弃查禁职责。再如,文强、黄代强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体现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典型特征。

  华龙网记者:起诉指控文强受贿1625万余元,判决认定1211万余元的问题,是怎样做出的?

  审判长答:经审理查明认定的受贿数额为1211万余元,对414万余元不予认定。不认定的数额由三部分组成,包括起诉指控文强收受赵利明价值 364万余元的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蜀山携琴访友图》)、陈涛的40万元和罗某的10万元。

  关于《蜀山携琴访友图》的价值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文强、周晓亚夫妇收受赵利明一幅价值人民币364.12万元的《蜀山携琴访友图》的指控事实,当庭举示了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对此,文强、周晓亚、赵利明及其辩护人均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庭经审查证据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价格事务所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依据该条规定,法庭委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进行了技术、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画为一般仿品。法庭再次开庭质证后认为,国家文物局是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其下设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所作的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应予采信。故对该画价值 364万余元的指控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文强收受陈涛40万元的指控。由于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予以否认,指控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法庭未予认定。

  关于文强收受罗某10万元的指控。经审理查明,罗某的请托事项不在文强职权范围之内,文强为罗某谋取利益,只能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应属斡旋受贿性质,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文强为此实施了斡旋行为,故法庭未予认定。

  华龙网记者:对被告人周晓亚是如何量刑的?

  审判长答:周晓亚虽然受贿数额达449万余元,但其受贿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数字记者李心成、陈丹、阙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