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此外,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而反过来也就要求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以上就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

  1. 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当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则认为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1)清楚

  说明书清楚是指其记载的内容清楚揭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为此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应当满足三方面的要求。

  ①主题明确,清楚揭示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即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所能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切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内容。

  ②前后内容一致,符合逻辑。即说明书各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尤其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技术效果之间应当相互适应,不得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其余部分也紧密围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展开描述,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

  ③表述准确。即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应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完整

  说明书完整是指其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①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对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描述,对附图的说明。

  ②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等。对于克服偏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③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技术方案和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偏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凡属于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惟一地从现有技术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作出描述。

  (3)实现

  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被认为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①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②说明书中只给出含糊不清、无法具体实施的技术手段;

  ③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④对于由多个技术措施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措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

  ⑤说明书中给出了需要实验结果才能证实其成立的技术方案,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证据。

  2. 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此规定说明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其具体要求是:

  (1)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均在说明书中作了说明;

  (2)说明书中给出足够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从而对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给予支持;

  (3)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权利要求来说,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或一个实施例中得到反映,即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且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反映了从属权利要求优选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

  (4)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适应,没有矛盾。

  3. 说明书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

  首先说明书中的文字表达应当力求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说明书中应当采用该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自然科学名词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用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其含义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误解;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必须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技术术语和符号应前后一致。审查指南允许在说明书中采用非中文表述形式,其条件是该外文表述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和一些计量单位、数学符号、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算机程序、特定意义的表示符号(如中国国家标准缩写GB)等。

  说明书中涉及计量单位时,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必要时可以在括号内同时标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