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对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各组成部分的撰写要求分别进行说明。
1. 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下列各项要求撰写:
(1)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要采用非技术术语或杜撰的技术名词;
(3)最好与国际分类表中的类、组名相应,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5)简单明确,一般不超过25个汉字,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6)有特定用途和应用领域的,应在名称中体现;
(7)尽量避免写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很可能就写入了应当写入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
2. 技术领域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属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属技术领域是指其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既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广义或上位技术领域,也不是其相邻技术领域,更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在撰写技术领域部分时应注意三点:
(1)通常可按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其直接所属技术领域,尽可能确定在其最低的分类位置上;
(2)应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的类型;
(3)不应写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区别技术特征。
3. 背景技术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除开拓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这一部分至少要引证一篇本申请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必要时再引用几篇较接近的或相关的对比文件,它们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
通常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注明其出处,通常可采用引证对比文件或指出公知公用两种情况;对专利文件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和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对非专利文件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使公众和审查员能从现有技术中检索到这些对比文件;对公知公用情况也要给出其具体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使公众和审查员能调研和了解到该现有技术的其他相关信息;
(2)简要说明该现有技术的相关技术内容,即简要给出该现有技术的主要结构和原理;
(3)客观地、实事求是地指出该现有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但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切忌采用诽谤性语言;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在引证对比文件时应当注意下述三点: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也就是说,除了可以引证申请日前公开的非专利文件、外国专利文件和中国专利文件外,还可以引证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前或申请日当天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但在申请日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对于后一种专利申请文件来说仅仅在该引证文件的公开不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时,才能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该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仅仅在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时,才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4. 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常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结合本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也就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相当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前说明书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这一部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撰写时应当满足下面几点要求:详细内容
(i)应当采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ii)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
(iii)应当具体体现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又不得包含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
(iv)不得采用广告宣传用语。
(v)除了写明独立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外,还可写明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但这些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有关。
(2)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而技术措施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的描述应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撰写时应当满足下面几点要求:
(i)清楚完整地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内,应当包括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ii)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相同,以发明或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形式阐明其实质;
(iii)必要时还可描述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写明对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避免误解最好另起段描述;
(iv)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这一部分的描述应当反映这几项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内容,并在描述时尽量体现它们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v)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3)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这些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有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放映出来
(i)通常可以用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其有益效果,应当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而得出。
(ii)对机械、电气等技术领域,多半可结合其结构特点或作用方式进行说明,而对化学领域,大多数情况借助实验或试验数据来说明,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
(iii)引用实验或试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或试验条件和方法。
5.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在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之前集中对说明书中的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附图说明部分应当满足下述几方面要求:
(1)应当按照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对附图的图名、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2)附图不止一幅时,应当对所有的附图按顺序作出说明,且每幅附图应当单编一个图号。
6. 具体实施方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及支持和理解权利要求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这一部分应当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作出说明。
在撰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时应当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1)通常这一部分至少具体描述一个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这种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如任何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应当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要求来说,至少有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其全部技术特征(即体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2)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必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如进一步的摸索研究或实验;
(3)在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概括性技术特征(包括功能性技术特征)而使其覆盖较宽的保护范围时,这部分应当给出多个具体实施方式,除非这种概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明显合理的;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4)通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可以不作详细展开说明,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且不是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作出说明;尤其那些对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5)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除化学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同的实施方式是指几种具有同一构思的具体结构,而不是不同结构参数的选择,除非这些参数的选择对技术方案有重要意义;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必要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以帮助对技术方案的理解;
(6)对于方法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7)在结合附图描述实施方式时,应当引用附图标记进行描述,引用时应与附图所示一致,放在相应部件的名称之后,不加括号;
(8)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即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总和限定的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在说明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部分已经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时,则在这一部分可以不必作重复描述。
7. 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文字部分的描述,帮助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图,应该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1)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必须有附图,机械、电学、物理领域中涉及有结构的产品的发明说明书也应当有附图;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有几幅附图时,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且每幅附图编一个图号;几幅附图可绘制在一张图纸上,按顺序排列,彼此应明显地分开;
(3)附图通常应竖直绘制,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该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同一页上各幅附图的布置应采用同一方式;
(4)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各幅图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同一技术特征或同一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
(5)说明书文字部分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说明书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至少应在一幅附图中加以标注;
(6)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并不得着色和涂改;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7)附图中除必需的文字外,不得含有其它注释,但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8)说明书附图集中放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之后。
8. 说明书摘要
说明书摘要是与专利有关的科学技术信息,用于概括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
说明书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就此意义而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说明书摘要的撰写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的要点为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2)说明书中有附图的,应当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要点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3)说明书摘要应当简单扼要,摘要文字部分不得用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作为标题,全文(包括标点符号)不超过300字,摘要不分段;
(4)说明书摘要中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5)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且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在摘要附图中加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