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黟县:失地农民汪用能控告碧阳镇政府违法行政


 

--行政案件却要当事人“民事了”,黟县人民法院代表谁的利益?

(楼房处曾是汪用能耕种近30年的地)

核心:2005年安徽黄山黟县碧阳镇政府在未经辖下郭门村民代表大会商议的情况下将碧阳镇郭门村村民汪用能承包耕种近30年的土地(有土地承包证和退耕还林证)划分到其他6人名下,汪用能将黟县碧阳镇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起诉至法院后黟县法院却要求汪用能按民事纠纷起诉,导致汪用能从2005年上访至今。

中国反腐维权网-法制周末网讯 作者 葛树春  伍爱国)2005年,安徽黟县碧阳镇政府以郭门村民汪用能未经同村人吴小宝、李银英、胡利源等人同意,在土地二轮承包时私自将李银英、胡利源等人1.0 亩桑园登记到自己的底册上和有1983 年社员报名承包桑园记录为由,将汪用能承包并经营了25年的林地强行划分给吴小宝、胡利源、李银英、胡利源、江冬生等5人的名下。

汪用能认为碧阳镇政府违反我国土地承包法之规定于是依法将碧阳镇政府告上了法庭,但黟县法院却要求汪用能按民事纠纷起诉。

法制周末网调查了解到,1983年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后汪用能从碧阳镇郭门村取得了数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取得了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且在数量上有所增加( 1986 年总计 3.5 亩), 1999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汪又根据延包政策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另据了解, 2005 年郭门村人吴小宝、李银英等人向碧阳镇政府反映称自己在 1982 年报名承包桑树园,要求镇政府帮助从汪用能手中拿回应当承包的林地。随后汪用能多次被碧阳镇政府工作人员谈话,最后在汪用能不知情的情况下江汪用能苦心经营数十年并有合法土地承包证的林地被碧阳镇政府划分到吴小宝、李银英等人名下。

2006 年 6 月,汪用能经营多年的林地被破坏性砍伐, 196 棵成年桑树, 35 根毛竹,成年板栗 1 棵,以及其他果树树枝全部被砍,郭门村委会,汪用能依法向相关部门报案但最后不了了之。

最后汪才得知碧阳镇政府已将自己经营了 20 多年的林地划给了同村人吴小宝、李银英等 5 人,汪随即又向黟县政府领导反映,汪被告知如发现碧阳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应向黟县法院提起诉讼。

汪用能向各级法院递交的申诉书显示, 1983 年国家实行土地划分到户承包经营,汪用能、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程桃花、李银英、胡利源等 6 人报名参加桑数组,由于桑树收入差所以其他人不愿意参加承包经营管理,也没有与发包方建立承包关系,经过集体同意后我一户自愿参加桑树经营, 1983 年开始经营并约定不能将地撂荒, 1984 年取得《土地承包使用证》,由于相邻村民组承包户不愿接受发包,导致桑树林被搁荒, 1987 年汪承包土地数量由 2.5 亩增加至 3.5 亩,并上缴了承包款,直到 2000 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届满。 1999 年汪用能将以上 3.5 亩桑林全部延包,当时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程桃花、李银英、胡利源等人无任何异议并签字认可,汪用能依法确定了二轮承包经营权并取得 3.5 亩《土地承包使用证》, 2003 年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又依法取得了《安徽省退耕还林证》,整个过程全部公开进行,没有任何人提出任何异议和纠纷,且没有暗箱操作和滥用职权行为。

2005 年 9 月 10 日,碧阳镇人民政府称,汪用能未经李银英、胡利源等人同意在利用自己填写 2 轮承包底册和经营权证的机会,私自将李银英等人的桑园登记在自己的底册上,且无任何过户手续,并称碧阳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下达了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书,责成汪用能返还李银英、胡利源二户桑园经营权,同时碧阳镇认定有社员会议记录证明 1982 年孙家坦村民组桑园承包分两个小组经营,汪用能经营 20 多年的桑林是吴秀凤等其他人的。

然而,汪用能出示给中国反腐维权网 - 法制周末网的《桑园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书》,实际日期却是 2005 年 11 月 15 日。“第一轮土地承包证发放于 1984 年,汪用能有合法承包证,吴秀凤、李银英他们早已放弃了自己的土地已经不是承包户,汪用能是承包户已是铁的事实,二轮承包证签字确认之前吴秀凤、李银英、程桃花等人也签字认可过,这些情况我们都知道”郭门村村民程某说。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规定,耕地的延包期为三十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北京律师孔建认为如果汪用能手中持有合法的《二轮土地承包使用证》且当初领取该证之前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程桃花、李银英、胡利源等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应当认定汪用能持有的《二轮土地承包证》合法有效。如在发包期内发包方认为需要重新改变发包数量的 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经 村民 会议或 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重新发包。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本案即便汪用能的土地属于其他 5 人,即便汪用能篡改了其他两户的底册,如有争议也须由发包方即郭门村委会经过民主议定后再决定是否收回汪用能的土地 ”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雷如是说!

而实际中,碧阳镇政府将汪用能承包的土地划分到其他 6 户名下并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甚至作为郭门村委会对该事亦不知情,“我的合法林地被他们非法掠夺,没有经过任何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仅根据 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等 人 1982 年报名承包桑园的谈话笔录,和所谓碧阳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下发的 《桑园经营权纠纷处理意见书》, 再就是诬陷我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篡改了底册,还说我的二轮延包底册和一轮 2.5 亩底册一致,要求我把桑林归还给 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等 5 人 ”汪用能如是说!

郭门村人王维龙,时任村委会主任王维龙介绍说,碧阳镇政府将汪用能的桑林强行划到 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等人名上根本没有经过村委会,这一行为完全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熟悉村委会工作的王维龙还说:“碧阳镇政府违背土地管理法规定,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等人早已荒放弃这篇桑林,现在仅凭当时的报名情况和 5 个人的谈话笔录便否定了汪用能的承包事实,土地一轮承包时 1984 年正式实施的,汪用能持有当时的土地承包证,到二轮承包时又依法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使用证,事实上汪用能就是桑林的实际主人”。

汪用能先前聘请的律师则认为,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等 6 户在 20 年前土地一轮承包前的报名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尤其在 2000 年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等人已经签名认可汪用能承包桑园的事实,根据时效的法律规定和最佳的证据规则,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等人完全没有任何权利要求汪用能归还桑林。

调查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郭门村人向法制周末网透露“汪用能承包的桑园原来在郊外,后来由于修路城市建设等原因,一下子成为黄金地段,于是一些人便红了眼,顿起占有欲,以虚假的陈述霸占汪用能经营了 20 多年的桑林”。

2006 年,汪用能依法将黟县县政府、碧阳镇政府(法定代表人为徐玉宝和刘继敏)告上了法庭,随后汪遭遇了法院的闭门羹,黟县法院不受理汪用能的行政起诉,随后汪用能上诉、申诉、最后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上访。

(到黟县法院打官司最后却“告”起了黟县法院)

黟县法院下发的行政裁定书显示,汪用能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认为汪可以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汪用能上诉的理由同样如此。

对此,北京律师孔建认为,行政诉讼的立案标准应该审查是否应该立案,如果原告汪用能是被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和在法定诉讼期内诉讼的,黟县法院应当对该案立案审理。

中国正义联盟网站长,国内著名揭黑记者武鸣一则认为,碧阳镇政府的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碧阳镇政府将汪用能的合法承包林地划分到其他 5 名村民名下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既然碧阳镇政府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那么其理所当然能成为被侵害权益人汪用能起诉的被告。

汪用能和其家人告诉中国反腐维权网 - 法制周末网,自己从 2006 年起诉到现在已从黟县告到黄山市和安徽省和最高人民法院,不服气的汪用能下一步准备到黄山市、和安徽省人大寻求正义。“我就不明白明明是碧阳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但法院却声称要我民事起诉,我告谁?吴小宝、吴秀凤、江冬生等人根本就没有土地发包资格,难道我把他们起诉?我如果起诉他们,黟县法院不定又会把这个案子判成什么花花样呢!”

面对汪用能经营了 20 多年的桑林被强行收回的遭遇,几位熟悉汪用能的郭门村村民则表示是因为汪用能等人在 2004 年罢免原村官而遭到了打击报复。原来,黟县郭门村在 2004 年曾发生一起著名的罢免村官事件,原村官操晓解(音译)等人因为涉嫌严重违法乱纪遭到了郭门村群众的罢免,王维龙、汪用能则是罢免原村官的带头者。(安徽法制报曾对该事在头版头条做出深度报道)

郭门村知情人告诉中国反腐维权网,由于操(音译)姓村官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利益,且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村民们忍无可忍,于是联合起来将其罢免,由于汪用能是罢免村官事件带头者,又搭上汪用能人实在,在后来便遭到了打击报复,经营了 20 多年的林地被强行收回便是最好的见证。

对此,汪用能显得极其无奈,汪自己也觉得自己的林地被镇政府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商议的情况下强行划分给其他村民是有人在幕后变相打击报复自己,但却无处说理,所以汪只好到法院寻求帮助,但却遭到了黟县法院、黄山中院的闭门羹。

中国反腐维权网在互联网上发现江西、河南等地,村委会擅自收回农民承包地被告倒。有网友说,我国 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碧阳镇政府却在村委会以及合法承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承包人汪用能的桑林划分给其他村民必将会受到被侵犯权益者的控诉。

2010 年春节过后,汪用能委托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将本文发送至黟县县委县政府,后得到黟县主要领导的重视,后黟县方面回函称,一轮土地承包汪用能等 5 人一起承包, 1984 年为了便于管理将名字登记在汪用能和另外一户名下,到 1999 年已经分户登记,汪用能负责登记时未与其他村民商议便将名字填写在自己的名下,并称汪用能是在混淆视听以达到占有其他 5 户耕地的目的(有数百村民联名作证)。(编者注:回复函详见下图)

截至发稿,汪用能的控告仍在进行中,本站将联合其他媒体进一步关注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