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了“两年内不得提拔”


  文/李清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关注。笔者注意到,有不少人对上述规定持质疑态度。有人说,反正只是两年不提拔,难怪官员不怕处分。有人甚至提出,这样的规定是在保护问题官员。但这其实是对《办法》的误读。

  首先,干部引咎辞职或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并不意味着就从此“打入冷宫”,永不起用。事实上,对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干部,要综合考虑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过了处分期限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安排职务甚至提拔使用。

  其次,“两年内不得提拔”,不等于两年后一定提拔。笔者以为,网友之所以会误读规定,主要就是把“两年内不得提拔”当成了两年后就提拔。其实,根据干部任用规定,干部想升职除了要有突出的业绩,还要经过组织部门的考核,经过一整套的人事工作流程。

  当然,网友的误读并非全无缘由。在现实中,干部引咎辞职或被免职后,很快就重新出山的现象时有发生。但这类现象的存在,并不能说明“两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不合理,只能说明两点,一是一些地方的干部任用不按规则进行,过于随意,二是以前关于“复出”的规定不够健全,有空子可钻。

  

  发表于西安晚报,详见:http://epaper.xiancn.com/xawb/html/2010-04/02/content_2250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