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有关地沟油交易的新闻,在心理上实难接受这种恶心的事情。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更多的是从法律的层面考虑这个问题,因为地沟油的原料实际上是垃圾,因此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属犯罪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这个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了危害结果,则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结果加重犯。而这个罪名的最重刑罚可以是死刑,同时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试想,依照这个惩罚标准,建立相关几个部门联合执法的制度,最起码可以起到镇慑作用。而不仅仅是像国家药监局出台的《紧急通知》那样,要求执法部门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地沟油”的,应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呵呵,情节严重的才吊销许可证,这样的通知对照地沟油的巨大利润,有用吗?